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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保险标的转让立法之检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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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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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襄樊学院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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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250-2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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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标的之转让注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的是"对人主义"为主兼采"对物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规定不但不符合"损害为保险之反面"的保险原理,而且限制了商品的交易与流通。而在立法上采取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和"对物主义"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则能较好地弥补我国保险法在保险标的转让上存在的弊端,较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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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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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urance object
insurable interests
insurance object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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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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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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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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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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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13年第4期137-1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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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保险法》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做了较大改变,将受让人直接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从而有助于消除保险空白期,在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法律上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应将"保险标的转让"理解为"保险标的危险负担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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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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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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