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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时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兼与永安保险公司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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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诗嘉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4-78,共5页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的承继 免责 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人 保险 批改手续 保险法第十七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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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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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炎杰 《现代商业》 2016年第23期38-39,共2页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对保险法规定的前后对比、更改被保险人和更改投保人的区别以及对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是否冲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对保险法规定的前后对比、更改被保险人和更改投保人的区别以及对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是否冲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正式稿中被删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应梳理清楚与保险法四十九条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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