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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特殊性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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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河北法学》 2000年第3期48-52,共5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根本职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不能苛求被保险人等保险索赔方履行绝对完整的举证责任。保险索赔方只要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学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保险人。本文从探析举证责任特殊性的原因入手,对保险合同效力、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及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强调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索赔 举证责任 特殊性 保险 保险索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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