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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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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晓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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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金融》
2003年第5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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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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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保险法
险代理人
保险人
保险责任
法律效力
合同法
民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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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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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保险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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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涛
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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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保监局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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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2008年第7期14-16,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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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表见代理行为
保险公司
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交易秩序
消费者利益
保险代理人
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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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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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保险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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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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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蚌埠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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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市场周刊(财经论坛)》
2004年第8期102-103,10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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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表见代理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有: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须具有使投保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观上投保人善意且无过失。保险人应建立严格的相关制度,杜绝表见代理的发生,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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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法律价值
构成要件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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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0.32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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