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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第三人代付保险费之法律效果
1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21-24,共4页
保险费之给付在性质上属债的清偿,本应由投保人负担;但第三人代为给付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保险人得否拒绝受领?对此,我国《保险法》付之阙如,实务中争议颇多。文章主张,应视第三人为利害关系人还是任意第三人,以及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
保险费之给付在性质上属债的清偿,本应由投保人负担;但第三人代为给付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保险人得否拒绝受领?对此,我国《保险法》付之阙如,实务中争议颇多。文章主张,应视第三人为利害关系人还是任意第三人,以及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而其法律效果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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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
合同
利害关系人
任意第三人
保险费代付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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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试析第三人代付保险费之法律效果
1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机构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21-24,共4页
文摘
保险费之给付在性质上属债的清偿,本应由投保人负担;但第三人代为给付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保险人得否拒绝受领?对此,我国《保险法》付之阙如,实务中争议颇多。文章主张,应视第三人为利害关系人还是任意第三人,以及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而其法律效果亦不同。
关键词
保险
合同
利害关系人
任意第三人
保险费代付
法律效果
Keywords
insurance contract
person interested
arbitrary third party
premium paid by the third party
legal effect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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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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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第三人代付保险费之法律效果
樊启荣
程芳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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