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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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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姝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6-145,共10页
智能投顾模式下,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正在由人工向机器转变。同时,算法“黑箱”使得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更具隐蔽性。智能投顾的变革使传统投资顾问信义义务关系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信义义务主体更为多元、民事责任主体更具模糊性、... 智能投顾模式下,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正在由人工向机器转变。同时,算法“黑箱”使得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更具隐蔽性。智能投顾的变革使传统投资顾问信义义务关系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信义义务主体更为多元、民事责任主体更具模糊性、利益冲突更加复杂、隐蔽。这些现象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智能投顾产业健康、长远发展,有必要构建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责任制度。依据控制权理论、承诺理论、信赖理论、实质平等理论,智能投顾信义义务主体应当包括智能投顾机构、人工顾问与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从业人员、算法研发者。智能投顾机构对投资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人工顾问与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从业人员对投资者应承担独立责任,智能投顾研发者对投资者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投顾 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主体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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