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辨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
被引量:6
- 1
-
-
作者
陶伟腾
-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89-97,共9页
-
文摘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托管
信义义务
信义权力
信义承诺
-
分类号
D91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
[经济管理—金融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