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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证成与规范重塑--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91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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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翠 《特区经济》 2024年第2期118-121,共4页
债权人利益频繁受公司管理层侵害,董事与第三人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在公司法语境下,有过错的董事在直接或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时,过错董事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履行不能是董事担责的关键因素;当公司濒危... 债权人利益频繁受公司管理层侵害,董事与第三人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在公司法语境下,有过错的董事在直接或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时,过错董事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履行不能是董事担责的关键因素;当公司濒危,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维持财产价值的信义义务,若公司财产不当减损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既满足侵权责任要件、亦有承担信义责任的基础,故此阶段过错董事担责是侵权责任与信义责任的竞合。同时董事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过错董事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由于不同董事权力大小不同,宜对董事赔偿标准差异化设置以平衡董事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责任 代理问题 信义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赔偿标准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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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义规则在我国成年监护法中的引入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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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11,共12页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往往实力悬殊,被监护人利益容易被监护人侵害。在普通法系国家,起源于衡平法的信义法能够在法律关系双方实力不对等情形下发挥有效防御和对抗监护人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功能。将普通法系信义法律规则...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往往实力悬殊,被监护人利益容易被监护人侵害。在普通法系国家,起源于衡平法的信义法能够在法律关系双方实力不对等情形下发挥有效防御和对抗监护人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功能。将普通法系信义法律规则引入我国成年监护立法,有利于强化监护法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障,重塑我国监护人义务与责任制度,推动我国职业监护和家庭监护的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以信义义务规则为基础设计监护人具体的法定义务,修改我国法上关于成年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将过错责任适用于成年监护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年监护制度 信义 信义义务 信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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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金融平台的信义体系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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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狄行思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0-68,共9页
为应对数字金融平台中各交互主体间的信任危机,除金融监管外,信义框架同样可成为治理数字金融平台的私法选择。数字金融平台依功能可分为前端平台、后端平台和全端平台。根据受信权力理论,数字金融平台可以因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或投... 为应对数字金融平台中各交互主体间的信任危机,除金融监管外,信义框架同样可成为治理数字金融平台的私法选择。数字金融平台依功能可分为前端平台、后端平台和全端平台。根据受信权力理论,数字金融平台可以因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经纪人角色与平台投资者形成广义信义关系或狭义信托关系,也可以因其对资产和数据的控制能力与使用平台的专业金融机构形成信义关系,或以金融中介角色与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形成信义关系。信义义务中具有法律属性的原则可转化为一般规则。作为信义义务的两大核心,忠实义务主要表现为对数字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算法黑箱禁止性要求,注意义务则表现为对用户画像和履行KYC流程等要求,但二者在我国仅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当数字金融平台违反信义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信义责任,包括资格否认以及受益人归入权的行使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金融平台 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信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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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看银行董事的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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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一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108-115,共8页
规范化的董事责任的内容和标准是以控制经营者行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银行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需要强化银行董事责任,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银行董事应对银行及其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 规范化的董事责任的内容和标准是以控制经营者行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银行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需要强化银行董事责任,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银行董事应对银行及其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等银行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银行董事的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与一般公司董事相同的私法上的信义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对象更广泛;二是公法上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管制责任。两类责任体现了目前关于解决银行公司治理特殊问题的两种路径建议,对于银行公司的治理具有各自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并可相互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 董事 管制责任 信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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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公益法人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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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健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2-109,共18页
基于民间自治属性、公众受益目的与无所有者治理的特质,民间公益法人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诸多目标的实现方式之一。应从公私边界、资格认定、问责模式的递进维度,纠正抑制民间公益法人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偏移,进而确立其制度现代化... 基于民间自治属性、公众受益目的与无所有者治理的特质,民间公益法人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诸多目标的实现方式之一。应从公私边界、资格认定、问责模式的递进维度,纠正抑制民间公益法人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偏移,进而确立其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对于因惯性延续官办传统而引发的公私边界不清,应以私法人为模型设计民间公益法人及其可选组织类型的制度框架,进而将监管内涵从严格管制转换为公益目的导向型比例监管。对于因割裂性借鉴法系经验而导致的资格认定规则支离破碎,可在将慈善目的等同于公益目的的基础上,将民法典中的民间公益法人资格并入慈善组织资格,进而确立其与既存财税优惠资格的绑定机制,并全面强化慈善组织的财税专项优惠。对于因不当引入公司法理而导致的问责模式畸轻畸重,应明确会员等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的信义责任,在适当限缩捐助法人利害关系人范围并提高诉讼启动门槛的同时,将利害关系人与监管者共享的诉权机制拓展至全体民间公益法人,并可配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公益法人 法人自治 慈善目的 信义责任 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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