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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驱动的社交网络用户内容创建及信息传播行为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杨永清 徐运成 +1 位作者 樊治平 王晰巍 《现代情报》 2023年第7期162-177,共16页
[目的/意义]证实社交网络用户情感对内容创建及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机理。[方法/过程]采用Python爬取微博用户言论数据。首先,基于文本分析计算用户情感值;其次,对用户内容创建及信息传播行为进行定量分析;最后,通过构建固定效应回归模... [目的/意义]证实社交网络用户情感对内容创建及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机理。[方法/过程]采用Python爬取微博用户言论数据。首先,基于文本分析计算用户情感值;其次,对用户内容创建及信息传播行为进行定量分析;最后,通过构建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结果/结论]用户情感及情感改变对社交网络行为均有显著影响,用户情感越强烈、越极端,用户内容创建及信息传播行为越频繁;用户情感改变越剧烈,用户社交网络行为变化越大;用户性别及认证属性对情感与社交网络行为的关系起到了调节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网络 用户情感 内容创建 信息传播行为 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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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SNS网络用户信息传播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被引量:8
2
作者 李国鑫 杨雪 +1 位作者 李梦曦 陶李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76-181,121,共7页
基于三要素理论、转换成本理论构建了实名制社交网络SNS网站用户信息传播行为影响因素模型,阐述了模型中自变量人际关系、个人特质与信息环境及中间变量社交吸引力及转换成本对网络用户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通过在线调查,获取了229份有... 基于三要素理论、转换成本理论构建了实名制社交网络SNS网站用户信息传播行为影响因素模型,阐述了模型中自变量人际关系、个人特质与信息环境及中间变量社交吸引力及转换成本对网络用户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通过在线调查,获取了229份有效问卷,研究结果表明:沟通需求、转换成本和人际关系对用户的信息传播行为有正向的直接影响,影响程度依次降低;风险感知对用户信息传播行为具有负向的直接影响。最后阐述了网络运营商和广告商分别可以利用影响用户信息传播行为因素提高网站的浏览量和进行广告的精准投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网站 信息传播行为 三要素理论 转换成本 实名制 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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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健康信息传播行为研究系统综述 被引量:20
3
作者 张敏 车雨霏 张艳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3-40,79,共9页
本研究旨在对国内外社交媒体健康信息传播行为已有研究进行系统综述:以中国知网和Web of Science为数据源筛选该领域代表性研究文献,利用系统综述的分析方法从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和基础要素3个部分梳理该领域知识基础;从健康信息传播的... 本研究旨在对国内外社交媒体健康信息传播行为已有研究进行系统综述:以中国知网和Web of Science为数据源筛选该领域代表性研究文献,利用系统综述的分析方法从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和基础要素3个部分梳理该领域知识基础;从健康信息传播的内容、主体、媒介和效果4个方面归纳研究体系并构建研究框架。研究表明国内外基于社交媒体的健康信息传播行为研究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研究框架,但在研究群体、研究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仍存在较大探索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媒体 健康信息传播行为 系统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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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事件中大学生的信息传播行为研究
4
作者 鲁艳霞 黄川林 张晋 《软件工程》 2021年第5期26-29,共4页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新浪微博逐渐成为中国最大且最有价值的社交平台。然而网络的隐蔽性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大学生在社交平台发表看法和释放压力的同时却有可能不自觉中产生网络暴力的传播行为。本文以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基于新...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新浪微博逐渐成为中国最大且最有价值的社交平台。然而网络的隐蔽性导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大学生在社交平台发表看法和释放压力的同时却有可能不自觉中产生网络暴力的传播行为。本文以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基于新浪微博,进行网络暴力事件中信息传播行为的研究,设计了关于网络暴力事件信息传播行为的调查问卷,并构建用户传播行为回归模型,分析不同因素对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本文通过因子分析与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大学生的信息传播行为进行研究,以期提高大学生对网络暴力事件的理性认知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事件 大学生 信息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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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用户健康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机制研究——基于风险认知与问题解决情境理论 被引量:20
5
作者 郭路生 廖丽芳 胡佳琪 《现代情报》 CSSCI 2020年第3期148-156,共9页
[目的/意义]探索社交媒体用户健康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因素,剖析其认知-动机-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用户的健康传播行为,提供优质的健康信息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基于风险认知与问题解决情境理论,构建社交媒体用户的健康... [目的/意义]探索社交媒体用户健康信息传播行为的影响因素,剖析其认知-动机-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用户的健康传播行为,提供优质的健康信息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基于风险认知与问题解决情境理论,构建社交媒体用户的健康信息传播的影响机理模型,通过问卷调查和结构方程进行实证。[结果/结论]结果表明,风险认知、问题认知和涉入认知通过情境动机正向影响信息传播行为;同时,社交媒体用户的文化程度影响其健康问题认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媒体 用户 健康信息 信息传播行为 风险认知 问题解决情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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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社交活动中的用户画像及其信息传播行为研究 被引量:35
6
作者 刘海鸥 孙晶晶 +1 位作者 张亚明 赵攀 《情报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7-21,共5页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社交媒体用户的碎片化信息痕迹为刻画在线社交活动中的用户画像并揭示其信息传播行为提供了依据。【方法/过程】通过对微博、QQ群、天涯论坛、人人网等社交平台的深入挖掘,构建了在线社交活动中的用户画像模型...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社交媒体用户的碎片化信息痕迹为刻画在线社交活动中的用户画像并揭示其信息传播行为提供了依据。【方法/过程】通过对微博、QQ群、天涯论坛、人人网等社交平台的深入挖掘,构建了在线社交活动中的用户画像模型,并对其信息传播行为的时间统计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结果/结论】研究结果表明,在社交媒体用户的发布行为中,时间间隔服从重尾分布,其活跃程度与幂指数正相关,与时间间隔宽度负相关;而时间间隔的重新标度方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同活跃程度个体所造成的影响;在交互行为中,时间间隔服从重尾分布,可用幂指数近似刻画,交互行为表现出"强阵发"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预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线社交活动 用户画像 信息传播行为
原文传递
社交媒体用户信息传播行为研究——以微信大学生用户为例 被引量:1
7
作者 苗府伟 《中国报业》 2022年第1期100-101,共2页
通信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发生革命性转变,社交媒体的发展革新对传统媒体生态和传播格局形成冲击,社交网络助推了信息传播"消费—参与"模式的发展。用户受当下传播环境的影响,具有了时代性特征,转而促发新的传播... 通信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发生革命性转变,社交媒体的发展革新对传统媒体生态和传播格局形成冲击,社交网络助推了信息传播"消费—参与"模式的发展。用户受当下传播环境的影响,具有了时代性特征,转而促发新的传播环境的形成,对媒体机构如何应对媒介新环境有着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媒体 信息传播行为 媒体机构
原文传递
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法律分析 被引量:2
8
作者 黄敏 《科技与法律》 2012年第4期93-96,共4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出现,对网络终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软件开发者各自行为的界定提出了问题。侵权的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区分、责任承担等问题比较突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明确具体,有法可依。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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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衔接视域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与入罪范围的教义学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修改为背景
9
作者 杨馥铭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6期27-38,共12页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采取平义解释,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导向限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范围。判断某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均可阻却侵权和犯罪的成立。默示许可的适用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对权利人内心许可意思的推测有足够的依据,二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明显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明显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向公众提供 利益平衡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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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10
作者 李娜 《艺术科技》 2020年第22期196-198,共3页
本文对视频网站或聚合平台的深度链接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应采用服务器标准来认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深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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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11
作者 向文翰 《理论月刊》 2008年第6期109-112,共4页
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 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权案)。本文旨在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了一些探讨;二是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拙见,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特殊性 侵权行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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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对青年群体灾害信息泛娱乐化传播的影响研究——基于台风“山竹”的实地调研 被引量:4
12
作者 李春雷 马思泳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8-144,共7页
台风"山竹"登陆广东期间,青年群体在社交媒体制造、传播带有恶搞性质的段子、表情包、短视频等泛娱乐化信息。这反映出青年群体应有的严肃救灾心态让位于泛娱乐化的情绪狂欢。基于对中山、江门、广州三地的实地调研,并以梅罗... 台风"山竹"登陆广东期间,青年群体在社交媒体制造、传播带有恶搞性质的段子、表情包、短视频等泛娱乐化信息。这反映出青年群体应有的严肃救灾心态让位于泛娱乐化的情绪狂欢。基于对中山、江门、广州三地的实地调研,并以梅罗维茨的媒介情境论作为分析视角,发现青年群体从接触、认知、行动三个层面构成自然灾害事件中的信息传播行动框架。在突发性的灾害情境中,青年群体模糊了灾害事件的信息焦点、信息传播行为与价值认知存在着张力。传播媒介应当弥合青年群体信息传播行为与价值认知的差异,减少二次风险事件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灾害传播 媒介环境 信息传播行为 泛娱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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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特殊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性
13
作者 张天浩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3-67,共5页
影视作品权利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了各种形式的限制性条款。这其中比较特别的是权利人在合同中约定被授权人如与第三方合作提供被授权作品视为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被授权作品,这种约定方式是否符... 影视作品权利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了各种形式的限制性条款。这其中比较特别的是权利人在合同中约定被授权人如与第三方合作提供被授权作品视为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被授权作品,这种约定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尚有争议。故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及经济学理论等角度论述这种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授权范围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利益平衡原则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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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14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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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发行行为再界定 被引量:1
15
作者 任松岭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52-58,共7页
界定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判断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前提。发行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并非是某个时间点的行为状态。在作品或复制件被出售或赠予时,发行行为包括所有权转移完成前发行人控制的全部行为。作品或... 界定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判断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前提。发行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并非是某个时间点的行为状态。在作品或复制件被出售或赠予时,发行行为包括所有权转移完成前发行人控制的全部行为。作品或复制件得以发行,并不意味着发行行为的结束和完成,这种状态是发行行为的组成部分。传统发行权无力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发行行为。厘清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对于与侵犯发行权有关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确定司法管辖权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行权 发行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权行为 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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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容合作关系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 被引量:5
16
作者 芮松艳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7期58-62,共5页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尚未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合作关系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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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共治视野下的深度链接行为 被引量:2
17
作者 费安玲 雷达 《经贸法律评论》 2022年第4期55-71,共17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给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维护带来诸多障碍。针对侵犯著作权罪而言,著作权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而深度链接行为在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给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维护带来诸多障碍。针对侵犯著作权罪而言,著作权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而深度链接行为在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定性不一的问题。鉴于深度链接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核心一致,将其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入罪存在可能。在“三网融合”的“双层社会”背景下,须积极构建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民共治体系:在入罪层面,应当坚持法益侵害说和累积犯理论,同时贯彻“同等保护”与“严格保护”政策;在出罪层面,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清晰界分以深度链接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与利用网络链接传播作品的合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共治 深度链接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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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短视频剪辑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18
作者 宋晓宇 《邢台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13-119,共7页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各类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方式增列至侵犯著作权罪中,规范作品网络传播,进一步确认了对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基于侵犯著作权罪法定犯的性质,坚持二...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各类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方式增列至侵犯著作权罪中,规范作品网络传播,进一步确认了对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基于侵犯著作权罪法定犯的性质,坚持二次违法性标准,分析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剪辑行为。刑法对短视频剪辑行为的规制,应在平衡著作权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体系思维准确适用前置规范与后置规范,对影视短视频剪辑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进行实质考察,将刑事惩处限定在合理范围,保证大众知识信息获取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秩序齐驱并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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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62
19
作者 王艳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56-479,共24页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必须回到法律要求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标准上来,即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直接...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必须回到法律要求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标准上来,即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直接侵权而言,服务器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的操作性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聚合平台 深层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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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20
20
作者 刘文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22-139,共18页
围绕着作品传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类是将作品本身作为最终产品的行为,可以称为"内容提供",另一类是不过问作品内容只为他人的内容提供援以技术设备辅助的行为,可以称为"技术支持"。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 围绕着作品传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类是将作品本身作为最终产品的行为,可以称为"内容提供",另一类是不过问作品内容只为他人的内容提供援以技术设备辅助的行为,可以称为"技术支持"。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持,其标准不在于支持内容传播的技术特征,而在于将内容向公众开放或传播的意思支配。具体来说,内容提供表现为发起作品的开放或有体/无体传输,从而使得行为人处在可就作品本身向用户收取对价的位置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为了因应新技术带来的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得以接触作品的可能性,自备服务器提供作品只是可能性之一种,将利用他人服务器乃至不依赖服务器而提供"选定时间和地点"服务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才更符合该项权利之设立宗旨。单就网页传播而言,可以通过观察服务商网页源代码的编写方式来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持。一般来说,如果代码指向的网页呈现只是一个链接标识,属于技术支持,如果代码旨在将内容本身调入网页,则属于内容提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加框链接 网页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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