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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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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建辉 孙胜君 +2 位作者 赵晓娜 孟凯欣 曹高芳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901-904,共4页
目的:通过探讨患者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卫生管理视角提出相应策略,旨在促进患者健康水平不断提升。方法:运用问卷调研法,随机选择山东、山西和宁夏经济水平不等的2~4个城市医院患者和相关专家进行调研,通过线下... 目的:通过探讨患者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卫生管理视角提出相应策略,旨在促进患者健康水平不断提升。方法:运用问卷调研法,随机选择山东、山西和宁夏经济水平不等的2~4个城市医院患者和相关专家进行调研,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发放问卷4220份,有效回收率96.4%;在每家医院随机选择两名卫生事业管理、信息管理、法学等领域的专家进行现场、电话或电子邮件访谈。结果:不同省份和不同医院级别患者(家属)对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知晓情况、对患者医疗信息的所有者的认知差异、患者医疗信息泄漏情况的差异等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当前在患者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方面存在着信息安全隐患、隐私泄露风险、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普及政策、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患者权益保障制度和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制等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患者医疗信息 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 卫生管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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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保护与利用的二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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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祉琦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4期168-172,共5页
区别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既具有个体属性,又具备公共属性,这种二元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在利用中的价值,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本文认为:探求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与利用冲突平衡解决机制,应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公共利... 区别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既具有个体属性,又具备公共属性,这种二元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在利用中的价值,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本文认为:探求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与利用冲突平衡解决机制,应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建立开放流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明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信息主体权益救济,健全涉疫信息公开机制,进而增强政府的数字治理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保护与利用 冲突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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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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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云 《数字通信世界》 2021年第7期150-151,86,共3页
随着社会信息化和数字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隐私保护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更加便捷。隐私保护信息的收集、泄漏和销售导致了范围更广的隐私保护信息侵权,网络空间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隐患日益严重。文章首先分析了网络空间中隐私保... 随着社会信息化和数字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隐私保护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更加便捷。隐私保护信息的收集、泄漏和销售导致了范围更广的隐私保护信息侵权,网络空间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隐患日益严重。文章首先分析了网络空间中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的不足,讨论了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的威胁,最后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来保护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使隐私保护信息在网络空间中可以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在隐私保护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保护之间达到平衡,并促进社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信息 信息安全 信息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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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保法时代下个人信息规范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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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志恒 《法学(汉斯)》 2023年第2期520-525,共6页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信息化进程不断推进,个人信息除了承载个人的人格权益外,在其流通过程中也成为一种社会资源。个人信息主体与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上分别有其利益所在,因而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把握其规范目...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信息化进程不断推进,个人信息除了承载个人的人格权益外,在其流通过程中也成为一种社会资源。个人信息主体与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上分别有其利益所在,因而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把握其规范目的以保障其适用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必然要分析个人信息与利用的关系。本文认为,个人信息规范目的是在充分尊重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权益的基础上,追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 人格权益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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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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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啸 张光顺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88-200,共13页
正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以刑法规定价值取向为逻辑起点,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圈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时,应当兼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两方面利益,适用适当刑法手段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正确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 正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以刑法规定价值取向为逻辑起点,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圈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时,应当兼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两方面利益,适用适当刑法手段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正确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还要准确认定犯罪阻却事由。"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不能太窄也不宜过于宽泛,而且要用发展的眼光动态地看待这个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大小直接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该在刑法总则第96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过宽的解释不仅有害于信息经济,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部门规章不应包括在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值取向 保护与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阻却 “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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