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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与不可为:论即时通讯服务商的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兼评“QQ相约自杀”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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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秋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3-49,共7页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了人们长久期待的"QQ相约自杀"案的终审判决意见。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意见,否认上诉人腾讯公司应承担事先信息审查监管义务,但认定上诉人负有事后信息审查监管义务。该判决...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了人们长久期待的"QQ相约自杀"案的终审判决意见。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意见,否认上诉人腾讯公司应承担事先信息审查监管义务,但认定上诉人负有事后信息审查监管义务。该判决必将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文章通过对"QQ相约自杀"案的解读,在肯定即时通讯服务商承担信息审查监管义务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的基础上,阐明了即时通讯服务商及其服务类型、信息审查监管义务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并提出确立即时通讯服务商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应予考量的因素,回应了对"QQ相约自杀"案的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即时通讯服务商 信息审查监管义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言论自由权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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