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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性人格权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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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明强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4-138,共15页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即为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在数字社会形成的一种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在规范构造层面,信息性隐私权宜采取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建立“私人安宁+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式,实现空间隐私向场景隐私的转化;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建构需以信息保有权为基础、以信息自决权为主干、以信息获取权为分支、以信息修复权维系数字人格的完整性;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一种免受不当信息惩罚的要求权,其具体形态为删除权。吸纳信息性人格权,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的自主性、规范新兴人格权法权构造、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化解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性人格权 信息性隐私权 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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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隐私权的类型及功能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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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延舜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9-42,共14页
国家权力的扩张导致隐私权研究的侧重发生倾移,从传统的私法话语范畴转向公法话语范畴。这种转变既是对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认识的深化,也是用权利制衡权力的应有之意。宪法隐私权的本质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分的基础上,防止国家... 国家权力的扩张导致隐私权研究的侧重发生倾移,从传统的私法话语范畴转向公法话语范畴。这种转变既是对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认识的深化,也是用权利制衡权力的应有之意。宪法隐私权的本质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分的基础上,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吞,由此造就美好的私人生活及公共生活。通过研究美、德两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可以确认宪法隐私权主要包含空间隐私权、自治性隐私权和信息性隐私权三种,并且每一种都通过发挥独特的功能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空间隐私权创造安全的私人空间;自治性隐私权使得公民私生活自主得以实现;信息性隐私权拯救公民于无处不在的国家信息监控之中。此外,宪法隐私权还使公民民主地参政议政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宪法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 自治性隐私权 信息性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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