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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义务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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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莹
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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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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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6-22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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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传统投资顾问比较,在智能投顾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市场变化、算法运行、告知说明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日趋复杂,亟待解决规制尺度问题、责任模糊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中国法律对智能投顾领域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和无序。应当建立智能投顾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不可能采取完全列举方式的情况下,应明确披露的原则,强调披露义务人的自我约束,进行总体方向性的指引;强调差异性和适度性要求,在有序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选择性披露要以能够实际影响投资者决策为判断依据;通过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来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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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智能投顾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适度性
信息披露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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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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