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1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质疑电子邮件服务行政许可制
1
作者
赵晓力
《网络传播》
2004年第3期8-8,共1页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采取行政许可方式:“拟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办理非...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采取行政许可方式:“拟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电子邮件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邮件
服务
行政
许可
制度
电信管理
信息服务许可证
《行政
许可
法》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质疑电子邮件服务行政许可制
1
作者
赵晓力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出处
《网络传播》
2004年第3期8-8,共1页
文摘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采取行政许可方式:“拟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电子邮件服务。”
关键词
电子邮件
服务
行政
许可
制度
电信管理
信息服务许可证
《行政
许可
法》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TP393.09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质疑电子邮件服务行政许可制
赵晓力
《网络传播》
200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