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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性质和行使规范——《民法典》第1037条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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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李群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6期40-51,共12页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还需要满足特别要件——违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是存在于特定处理关系中针对信息处理者不法或不当行为的请求权。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具有绝对性,信息处理者在部分情形下可以拒绝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但需要论证其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公共利益及信息处理者自身合法利益等利益间的衡量中占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10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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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学赋人权与终身学习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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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松涛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95-98,共4页
人类的生命本质是对遗传信息和文化信息的获得、拥有、复制、表达、利用、创造和处置的过程。人权就是人类能动的信息学习和展示的条件、机会、方式和结晶。因此 ,是学赋人权而不是神赋、天赋、商赋、法赋、制赋、或教赋人权。历史上 ,... 人类的生命本质是对遗传信息和文化信息的获得、拥有、复制、表达、利用、创造和处置的过程。人权就是人类能动的信息学习和展示的条件、机会、方式和结晶。因此 ,是学赋人权而不是神赋、天赋、商赋、法赋、制赋、或教赋人权。历史上 ,信息的匮乏、垄断、扭曲和虚假 ,导致人类对物质和信息的双重依附、人类信息本质的异化和人权的扭曲以至丧失 ;在社会全面信息化的今天 ,信息的丰富化、优质化和开放化 ,为现代人真正回归和成为信息主体、全面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了充分的可能 ,把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基本条件、方式和途径就是全面建设与形成学习化社会和全员开展终身学习运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 学赋人权 人类 生命本质 信息时代 信息权利主体 终身学习 学习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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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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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丽明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9期73-74,共2页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传播迅速,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常态,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领域。我国立法应从个人信息保护客体着手,对个人隐私信息和可识别身份信息进行界定,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收集和处理个...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传播迅速,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常态,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领域。我国立法应从个人信息保护客体着手,对个人隐私信息和可识别身份信息进行界定,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尽快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统一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基本原则 信息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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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B2C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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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红娟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1年第4期277-278,共2页
大数据在我国B2C行业中广泛应用,主要用于分析用户数据进行精准营销。随着应用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足以引起重视。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超范围利用、设置注销账户障... 大数据在我国B2C行业中广泛应用,主要用于分析用户数据进行精准营销。随着应用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足以引起重视。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超范围利用、设置注销账户障碍以及恶意泄露等。本文基于法律层面对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并在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信息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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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以确保信用信息公正准确性为核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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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朝晖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1-36,共6页
由于身份盗用、错误信息以及因对合同条款误解导致违约而产生的个人信用受损案件越来越多,这为我们提出了如何确保信用信息公正准确性、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 由于身份盗用、错误信息以及因对合同条款误解导致违约而产生的个人信用受损案件越来越多,这为我们提出了如何确保信用信息公正准确性、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要明确信息主体对本人信息的控制权,确保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行使的便利性,确立授信机构审慎保护个人信用的注意义务,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信 信息主体权利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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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实现困境及其保护救济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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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佳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2年第6期132-142,共11页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在隐私法演进中逐渐形成,旨在保障个人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知情,以对抗由于不当收集、不当使用、信息瑕疵或错误以及影响信息自主决定等等而导致的不利评价或侵害。同时,基于隐私的知情也存在一定限度。《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在隐私法演进中逐渐形成,旨在保障个人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知情,以对抗由于不当收集、不当使用、信息瑕疵或错误以及影响信息自主决定等等而导致的不利评价或侵害。同时,基于隐私的知情也存在一定限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专章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形成了以决定权为理念贯穿,知情权为核心基础,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更正权、删除权和可携带权为散射交叉权能的权利体系。个保法实施一年以来,在实践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遭遇诸多困境,包括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查阅权的行使、删除权的实现、可携带权的实现、个人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与限制以及救济方式等。为使个人信息主体实现自身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履行相应行为义务,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行政与司法等程序应对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主体权利 个人信息的范围 查阅权 删除权 损害赔偿
原文传递
《征信业管理条例》述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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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锋 《征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1-53,共3页
我国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征信业的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完善征信业务规则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范。这对加强征信业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 我国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征信业的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完善征信业务规则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范。这对加强征信业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立法 信息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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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DPR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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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沅 《中国信用卡》 2020年第2期31-35,共5页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或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明确了数据控制者的责任,使得对数据依赖程度极高的商业银行受到较大冲击。深入了解和分...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或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明确了数据控制者的责任,使得对数据依赖程度极高的商业银行受到较大冲击。深入了解和分析GDPR,对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如何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实现发展转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依赖 数据保护 商业银行 发展转型 转型发展策略 欧盟 机遇与挑战 信息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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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中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两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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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智杰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6-224,共19页
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具备程序和实体双重构造。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信息主体可以主张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前者侧重于对后续行政行为的结果审查,后者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风险控制。... 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具备程序和实体双重构造。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信息主体可以主张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前者侧重于对后续行政行为的结果审查,后者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风险控制。在间接救济维度,在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作出行政行为后,信息主体可以针对该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由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在直接救济维度,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监督行政机关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并在遭受拒绝时寻求行政救济,此时应当充分发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作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已经现实化为具体损害,则信息主体也有权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避免叠床架屋,应当审查信息主体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之间的衔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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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背景下的客户录音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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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成刚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23年第1期25-31,共7页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我国数字经济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各行各业结合自身数据特点的研究逐步深入。作为客服中心的核心数据,客户录音是否应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也少有相关研究。本文聚焦商业银行客服中心这一特...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我国数字经济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各行各业结合自身数据特点的研究逐步深入。作为客服中心的核心数据,客户录音是否应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也少有相关研究。本文聚焦商业银行客服中心这一特定领域,阐述客户录音属于个人信息的法理依据和实践佐证,并就如何取得处理录音的合法依据,如何应对信息主体的权利诉求进行了具体探讨,进而在法律合规、管理机制、系统能力等方面提出改进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客服中心 录音处理 除隐私政策 信息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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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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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同宇 《中国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212-226,共15页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比例原则,其正当性审查的首要基准在于是否遵循目的正当性,即税收征管的共享目的是否明确、合理、限定;其后在适当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同应税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性;在必要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是否对...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比例原则,其正当性审查的首要基准在于是否遵循目的正当性,即税收征管的共享目的是否明确、合理、限定;其后在适当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同应税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性;在必要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在均衡性层面考察共享目的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是否合比例。从主体权利观之,纳税人基于纳税人角色和个人信息主体角色分别享有纳税人权利和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厘清两类权利规范的适用逻辑有助于最大化实现主体权利。就机制完善而言,在立法层面,《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对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范类型予以补足;在实施层面,应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与个人信息保护二元机制的合力作用,推进统一平台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比例原则 纳税人权利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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