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个人信息权利束及个人信息处理自主决定权论析
1
作者 宋才发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把个人“信息权利束”定位于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通过“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法治路径,保障个人自主控制范式下的个人信息权能实现。个人“信息权利束”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法为公民个人设置的...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把个人“信息权利束”定位于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通过“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法治路径,保障个人自主控制范式下的个人信息权能实现。个人“信息权利束”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法为公民个人设置的、在个人信息处理全周期内由个人合法行使的一组权利的集合。个人“信息权利束”具有宪法权利属性,需要强化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法治保障。信息保护法是规制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法,“告知同意”是体现个人人格自由的法律规制,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个人信息删除权等,都是体现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公开”是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基础,“信息主体同意”是体现权利人自主决定的关键,“信息侵权救济”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权利束 信息处理 告知同意 查阅复制 信息删除 法律救济
下载PDF
国家保护视野中的个人信息权利束 被引量:159
2
作者 王锡锌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115-134,206,207,共22页
个人信息权利束指包括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决定、查询、更正、复制、删除等权能在内的一组权利集合。我国民法学界通常将权利束的性质理解为个人自主控制范式下的民事权利,并将其解释为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能。这种理解对个人信息权利束... 个人信息权利束指包括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决定、查询、更正、复制、删除等权能在内的一组权利集合。我国民法学界通常将权利束的性质理解为个人自主控制范式下的民事权利,并将其解释为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能。这种理解对个人信息权利束的性质和功能存在一定的误读。从权利性质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是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对个人进行赋权的结果,本质是国家在“保护法”理念下赋予个人的保护手段和工具;从功能上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既是个人制衡信息处理者的工具,也是国家对数据处理者的规制策略。从国家保护和规制策略视角理解权利束的性质和功能,有助于更好地建构“保护法”理念下公正、透明、理性的数据治理公法秩序,促进数据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作为国家规制策略中的工具性权利,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实践展开,首先需要注重程序正义下个体的知情、参与和双方的交涉促进,同时在分配正义下合理配置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断发展和提升国家的规制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 国家保护义务 工具性权利 个人信息权利束 规制策略
原文传递
重思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保障机制:行政监管还是民事诉讼 被引量:64
3
作者 王锡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3-18,共16页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这些工具性权利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能够更高效地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有效地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目标。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同时,也侵害了民事实体权益,个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利束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可携权与数据治理的分配正义 被引量:63
4
作者 王锡锌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22,共18页
个人信息可携权既具有增进个人选择自由、促进数据流通与再利用、推动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功能,同时也可能带来个人数据联结的多元主体权益冲突、加剧数据流动风险、引发技术创新受阻、反向损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有别于个人信息权利束中... 个人信息可携权既具有增进个人选择自由、促进数据流通与再利用、推动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功能,同时也可能带来个人数据联结的多元主体权益冲突、加剧数据流动风险、引发技术创新受阻、反向损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有别于个人信息权利束中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所体现的程序正义价值,可携权主要涉及的是数据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正义。应当在平衡个人信息权益、平台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以及数据安全等多元视角下,对个人信息可携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界定,将其作为数据治理中的一项规制策略性工具。对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使应设置相应适用条件,通过采取部门化、场景化的方法,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完善监管机制中的程序要素和机制安排,并通过动态化和反思性调适持续促进分配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权 分配正义 个人信息权利束 数据治理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