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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法律分析 被引量:2
1
作者 黄敏 《科技与法律》 2012年第4期93-96,共4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出现,对网络终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软件开发者各自行为的界定提出了问题。侵权的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区分、责任承担等问题比较突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明确具体,有法可依。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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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衔接视域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与入罪范围的教义学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修改为背景
2
作者 杨馥铭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6期27-38,共12页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采取平义解释,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导向限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范围。判断某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均可阻却侵权和犯罪的成立。默示许可的适用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对权利人内心许可意思的推测有足够的依据,二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明显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明显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向公众提供 利益平衡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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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3
作者 李娜 《艺术科技》 2020年第22期196-198,共3页
本文对视频网站或聚合平台的深度链接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应采用服务器标准来认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深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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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20
4
作者 刘文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22-139,共18页
围绕着作品传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类是将作品本身作为最终产品的行为,可以称为"内容提供",另一类是不过问作品内容只为他人的内容提供援以技术设备辅助的行为,可以称为"技术支持"。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 围绕着作品传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类是将作品本身作为最终产品的行为,可以称为"内容提供",另一类是不过问作品内容只为他人的内容提供援以技术设备辅助的行为,可以称为"技术支持"。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持,其标准不在于支持内容传播的技术特征,而在于将内容向公众开放或传播的意思支配。具体来说,内容提供表现为发起作品的开放或有体/无体传输,从而使得行为人处在可就作品本身向用户收取对价的位置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为了因应新技术带来的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得以接触作品的可能性,自备服务器提供作品只是可能性之一种,将利用他人服务器乃至不依赖服务器而提供"选定时间和地点"服务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才更符合该项权利之设立宗旨。单就网页传播而言,可以通过观察服务商网页源代码的编写方式来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持。一般来说,如果代码指向的网页呈现只是一个链接标识,属于技术支持,如果代码旨在将内容本身调入网页,则属于内容提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加框链接 网页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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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5
作者 张燕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95-100,共6页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成为一个包含了多种行为类型的集合体。在司法解释将发行行为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了几乎无限制的...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成为一个包含了多种行为类型的集合体。在司法解释将发行行为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了几乎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使其已经具备了口袋罪的基本特征,给法院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侵犯著作权罪立法类型化的贫乏,以及其不适宜借鉴著作权法权利划分体系的特点,增加了刑法上的规制难度。应当在不分罪名的情况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进行梳理,整合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形成"群"行为的概念,最终采用类型加"群"行为或者"群"行为加"群"行为的方式叙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类型 刑法规制 “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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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6
作者 向文翰 《理论月刊》 2008年第6期109-112,共4页
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 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权案)。本文旨在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了一些探讨;二是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拙见,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特殊性 侵权行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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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特殊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性
7
作者 张天浩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3-67,共5页
影视作品权利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了各种形式的限制性条款。这其中比较特别的是权利人在合同中约定被授权人如与第三方合作提供被授权作品视为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被授权作品,这种约定方式是否符... 影视作品权利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了各种形式的限制性条款。这其中比较特别的是权利人在合同中约定被授权人如与第三方合作提供被授权作品视为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被授权作品,这种约定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尚有争议。故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及经济学理论等角度论述这种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授权范围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利益平衡原则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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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8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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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62
9
作者 王艳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56-479,共24页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必须回到法律要求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标准上来,即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直接...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必须回到法律要求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标准上来,即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直接侵权而言,服务器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的操作性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聚合平台 深层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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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容合作关系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 被引量:5
10
作者 芮松艳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7期58-62,共5页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尚未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合作关系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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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研究
11
作者 林雨晓 《编辑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9-54,共6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是一种绝对的完整的控制,充分考虑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直接侵权 认定标准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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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发行行为再界定 被引量:1
12
作者 任松岭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52-58,共7页
界定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判断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前提。发行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并非是某个时间点的行为状态。在作品或复制件被出售或赠予时,发行行为包括所有权转移完成前发行人控制的全部行为。作品或... 界定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判断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前提。发行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并非是某个时间点的行为状态。在作品或复制件被出售或赠予时,发行行为包括所有权转移完成前发行人控制的全部行为。作品或复制件得以发行,并不意味着发行行为的结束和完成,这种状态是发行行为的组成部分。传统发行权无力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发行行为。厘清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对于与侵犯发行权有关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确定司法管辖权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行权 发行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权行为 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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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共治视野下的深度链接行为 被引量:2
13
作者 费安玲 雷达 《经贸法律评论》 2022年第4期55-71,共17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给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维护带来诸多障碍。针对侵犯著作权罪而言,著作权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而深度链接行为在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给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维护带来诸多障碍。针对侵犯著作权罪而言,著作权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而深度链接行为在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定性不一的问题。鉴于深度链接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核心一致,将其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入罪存在可能。在“三网融合”的“双层社会”背景下,须积极构建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民共治体系:在入罪层面,应当坚持法益侵害说和累积犯理论,同时贯彻“同等保护”与“严格保护”政策;在出罪层面,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清晰界分以深度链接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与利用网络链接传播作品的合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共治 深度链接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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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短视频剪辑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14
作者 宋晓宇 《邢台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13-119,共7页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各类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方式增列至侵犯著作权罪中,规范作品网络传播,进一步确认了对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基于侵犯著作权罪法定犯的性质,坚持二...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各类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方式增列至侵犯著作权罪中,规范作品网络传播,进一步确认了对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基于侵犯著作权罪法定犯的性质,坚持二次违法性标准,分析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剪辑行为。刑法对短视频剪辑行为的规制,应在平衡著作权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体系思维准确适用前置规范与后置规范,对影视短视频剪辑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进行实质考察,将刑事惩处限定在合理范围,保证大众知识信息获取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秩序齐驱并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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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刑事保护趋势与实践思考
15
作者 宋建立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4期138-146,共9页
互联网技术深刻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网络领域违法犯罪增幅明显。高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使得著作权犯罪手段与方式更具隐蔽性和技术性,犯罪成本降低但惩治难度增大。国际社会十分关注对著作权权利人权益的保障,一些主要的国际贸易协定... 互联网技术深刻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网络领域违法犯罪增幅明显。高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使得著作权犯罪手段与方式更具隐蔽性和技术性,犯罪成本降低但惩治难度增大。国际社会十分关注对著作权权利人权益的保障,一些主要的国际贸易协定如CPTPP并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大了刑事处罚范围。而且RCEP协定和CPTPP协定均扩展了著作权犯罪客观行为要件的手段和方式,将未经权利人授权破坏或规避他人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行为。为应对互联网时代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展,需要适应新类型案件涉及重大法律标准创设或者改变的挑战,应重视对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侵犯他人作品的行为、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以及著作权犯罪基础问题的研究,使著作权刑事保护理念与实践适应时代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事保护 国际贸易协定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深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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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环境下的新媒体版权保护 被引量:1
16
作者 薛兴华 《法人》 2020年第10期87-89,共3页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简"杭州电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浙0192民初4603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简"杭州电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浙0192民初4603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杭州电信不构成侵权行为,驳回原告乐视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审判决 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 诉讼请求 乐视网 新媒体版权 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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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娱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17
作者 刘雅静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189-193,共5页
【裁判要旨】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认定必须从侵害著作权的本质出发,凡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涉案作品,扩大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分流权利人的客户和网络流量,超出权利人对涉案作品本来的控制范围,侵害权利人对涉案作品著作权专有权的控制,无论... 【裁判要旨】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认定必须从侵害著作权的本质出发,凡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涉案作品,扩大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分流权利人的客户和网络流量,超出权利人对涉案作品本来的控制范围,侵害权利人对涉案作品著作权专有权的控制,无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著作权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娱乐公司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网络服务器 作品传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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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层链接的定性与著作权规制
18
作者 薄萧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68-70,129,共4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已出现了各种深层链接等新形式。而针对深层链接向公众展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受《著作权法》的规制,在学界中存在争议。通过援引国内外关于深层链接争议的案例来讨论分析深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已出现了各种深层链接等新形式。而针对深层链接向公众展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受《著作权法》的规制,在学界中存在争议。通过援引国内外关于深层链接争议的案例来讨论分析深层链接向公众展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行为,进而思考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认为,深层链接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仅应该受《著作权法》的规制,还应该考虑《DMCA法案》“避风港原则”。最后对于深层链接的规制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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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2
19
作者 蒋志培 《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第3期64-74,共11页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互联网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既给版权事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给版权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我作为那一时期主管和长期从事审判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2008年退休后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和服务工...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互联网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既给版权事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给版权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我作为那一时期主管和长期从事审判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2008年退休后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和服务工作多年,一直关注和实践网络版权法律适用,见证了我国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保护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升华的过程。法制进程: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三次修改如今大家对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制品的使用也属于使用的一种方式已没有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版权 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 版权法 间接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辅助侵权责任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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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的民刑界定 被引量:5
20
作者 王宇斐 《中国版权》 CSSCI 2014年第4期48-52,共5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深度链接不满足这一标准,故深度链接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设链网站只能成立间接侵权,也难以单独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设链...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深度链接不满足这一标准,故深度链接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设链网站只能成立间接侵权,也难以单独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设链网站和被链接网站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可以认定两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一般情况下,只有证明设链网站具有侵犯著作权的片面合意,才能认定设链网站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片面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深度链接 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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