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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刑法规制
1
作者
龚勤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36-137,共2页
行为人利用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平台设立"自杀群组",严重危及了社会存在维系的基础;除利用"蓝鲸"自杀游戏群组的特例外,一般而言,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法益,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与共犯;...
行为人利用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平台设立"自杀群组",严重危及了社会存在维系的基础;除利用"蓝鲸"自杀游戏群组的特例外,一般而言,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法益,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与共犯;由于自杀本身并未被前提性的行政法规所禁止,该类行为也不能成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有效预防与惩治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这一危害行为,宜设立自杀关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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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网络自杀群组
生命法益
故意杀人罪
自杀
关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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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刑法规制
1
作者
龚勤
机构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36-137,共2页
文摘
行为人利用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平台设立"自杀群组",严重危及了社会存在维系的基础;除利用"蓝鲸"自杀游戏群组的特例外,一般而言,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法益,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与共犯;由于自杀本身并未被前提性的行政法规所禁止,该类行为也不能成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有效预防与惩治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这一危害行为,宜设立自杀关联罪。
关键词
信息网络自杀群组
生命法益
故意杀人罪
自杀
关联罪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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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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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信息网络自杀群组的刑法规制
龚勤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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