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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信息许可协议的效力寻求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合理边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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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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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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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5-9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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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批准号:CLS-D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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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信息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日益彰显,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没有给予信息恰当的定位,信息许可协议成为信息生产者价值实现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者认为,超越知识产权法定边界的信息许可协议无效。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尊重合同自由,法定知识产权只是协议的模版和缺省规则。信息许可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在知识产权出现类型化不足时,可以有效填补知识产权的缝隙,但借助协议任意创设和扩张知识产权,则将侵蚀公共领域。必须为信息许可协议划定一个边界,在遵循合同法、竞争法等一般原则基础上,在信息产品的可替代性、信息使用者的类型、信息使用目的以及限制性条款的影响等具体环节作出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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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许可协议
法定知识产权
约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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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formation licensing
the statuto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ractu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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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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