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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化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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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长健 禹慧 《广西社会科学》 2007年第11期81-84,共4页
网络文化具有媒介特殊性、高时效性、开放性、虚拟性等基本特征。由于传统过滤技术的弊端、一些网络行为的危害、网络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有必要对网络文化加以法律规制。对此,应充分发挥国家管理主体的主导作用、网络用户的主体作用... 网络文化具有媒介特殊性、高时效性、开放性、虚拟性等基本特征。由于传统过滤技术的弊端、一些网络行为的危害、网络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有必要对网络文化加以法律规制。对此,应充分发挥国家管理主体的主导作用、网络用户的主体作用以及社会中间层的基础作用,建立互联网信息评议评价制度,从而构建和谐健康的绿色网络文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网络文化 法律规制 主体作用 信息评议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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