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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移转所得之税基规则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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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6-114,共9页
在他益信托设立环节,享受信托本金受益权的受益人,实质上获得了来源于委托人以信托本金(初始信托财产)为客体的赠与所得,即信托移转所得,应该课征所得税。信托移转所得额的计算,受到信托本金受益权的特点及其价值影响因素的制约,应制定... 在他益信托设立环节,享受信托本金受益权的受益人,实质上获得了来源于委托人以信托本金(初始信托财产)为客体的赠与所得,即信托移转所得,应该课征所得税。信托移转所得额的计算,受到信托本金受益权的特点及其价值影响因素的制约,应制定专门的税基确认规则。折现原则和市价原则,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一般原则。法定最长期限法、平均寿命法、平均分配法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特别规则。他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课税基础事实的溯及变更,应溯及既往地调整税基。随着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暴露出对信托移转所得课税不及的法律漏洞,应该及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信托移转所得税制,明确税基确认规则,防范家族信托避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移转所得 税基 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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