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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信托移转所得之税基规则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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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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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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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6-11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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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托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2BFX099)
湖南省社科规划项目"信托所得税法问题研究"(编号:11YBB37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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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他益信托设立环节,享受信托本金受益权的受益人,实质上获得了来源于委托人以信托本金(初始信托财产)为客体的赠与所得,即信托移转所得,应该课征所得税。信托移转所得额的计算,受到信托本金受益权的特点及其价值影响因素的制约,应制定专门的税基确认规则。折现原则和市价原则,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一般原则。法定最长期限法、平均寿命法、平均分配法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特别规则。他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课税基础事实的溯及变更,应溯及既往地调整税基。随着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暴露出对信托移转所得课税不及的法律漏洞,应该及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信托移转所得税制,明确税基确认规则,防范家族信托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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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托
信托移转所得
税基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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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ust
trust transfer income
tax base
individual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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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3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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