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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信用修复的实践误区及其立法应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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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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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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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26-23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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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失信惩戒的行政法研究”(项目号2018BFX046)
广东省教育厅2018省级重点项目“信用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2018WZDXM028)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失信惩戒行政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项目号2018GZGJ19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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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修复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观念认知的局限和制度供给不足的双重影响,导致了信用修复在实践中的诸多误区。这一方面影响了信用法律制度整体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信用修复制度设计的初衷,因而需要反思和重塑。具体而言,在信用修复立法时,在理念上应强调信用修复的市场秩序维持功能,在渊源上引入“标准”这一非正式要素,在内容上应注重信用修复的限度与信用修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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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标准
实质审查
功能
限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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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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