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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刍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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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38-40,共3页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中国 《刑法》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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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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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杰 《行政与法》 2005年第11期94-96,共3页
信用卡信息资料直接关系信用卡的安全,非法获取它或将之非法提供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最关键环节。修正案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入罪,彰显出从源头上遏止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意图。其他形式的非法获取、持有他人信... 信用卡信息资料直接关系信用卡的安全,非法获取它或将之非法提供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最关键环节。修正案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入罪,彰显出从源头上遏止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意图。其他形式的非法获取、持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却游离于犯罪外,有立法疏漏之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信息资料 获取 持有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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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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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飞容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32-34,共3页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文在论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探讨了该罪的司法认定和处罚问题。
关键词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概念 构成特征 司法认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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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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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小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5期117-125,共9页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需要"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置性条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以提供本身就是不法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应与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准确区分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且要把握信用卡信息资料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在罪数上,同一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原则上以牵连犯论处;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原则上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同主体实施不同行为,对于能够证明各行为人主观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应当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排除单独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窃取 非法提供 信用卡信息资料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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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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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政勋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3期41-52,共12页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冒用死者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 持卡人 信用卡 信用卡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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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快捷支付转移他人信用卡资金行为之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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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鑫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第3期81-88,共8页
从快捷支付本质是对银行卡所记录的账户的使用上看,其具有使用银行卡的本质特征。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与使用银行卡具有同等意义,因此快捷支付是一项银行卡业务,继而其涉及的法益就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首先,从对法益的侵犯角度看,行为都... 从快捷支付本质是对银行卡所记录的账户的使用上看,其具有使用银行卡的本质特征。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与使用银行卡具有同等意义,因此快捷支付是一项银行卡业务,继而其涉及的法益就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首先,从对法益的侵犯角度看,行为都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其次,客观上四个案件的行为人都表现为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最后,主观上行为人都表现出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支付账户及其支付密码是支付账户借以验证客户身份的信息资料,其与银行卡的信息资料无关,只能属于个人信息,应将其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4项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从银行卡卡号及其预留手机验证码足以达到使用银行卡目的的角度看,其应该被评价为信用卡信息资料,因此应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机构 快捷支付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信息资料 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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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财产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应数罪并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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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强 陈姝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2期7-9,共3页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包括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内的财产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利用非法获取的财产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 信用卡信息资料 信用卡诈骗罪 数罪并罚 财产 公民 非法获取 个人信息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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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法院 山东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8
作者 刘晓燕 《中国审判》 2010年第8期46-46,共1页
山东省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外信用卡信息资料案,近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8名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石某(另案处理)从朋友处获得一美国网站的木马后门,遂联系熊某(已撤诉)窃取数... 山东省首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外信用卡信息资料案,近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8名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石某(另案处理)从朋友处获得一美国网站的木马后门,遂联系熊某(已撤诉)窃取数据库内的信用卡信息。熊某在周某的帮助下,非法下载了信用卡信息资料10万余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信息资料 法院审理 非法提供 山东省 收买 首例 2008年 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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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银行卡犯罪的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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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情树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71-83,共13页
随着我国“断卡”行动的开展,一大批涉银行卡犯罪的嫌疑人纷纷落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实施买卖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到底应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同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不相同。这种同案不同判的... 随着我国“断卡”行动的开展,一大批涉银行卡犯罪的嫌疑人纷纷落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实施买卖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到底应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同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不相同。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法秩序的统一和司法权威性,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从我国《刑法》增设这两个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来看,立法者是严格区分信用卡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前者更具有法定犯的性质,而后者则包含更多的自然犯性质。买卖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及配套信息资料中的信息资料并不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息资料,而是卡主知情同意后做出的处分结果,并没有侵犯卡主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权、自决权以及公民个人隐私权。因此,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有别的原则,将该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更符合刑法教义学原理,更具有妥当性与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 收买 非法提供 信用卡信息资料 信用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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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有了刑诉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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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之窗》 2010年第11期9-9,共1页
最高检、公安部5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窃取、收... 最高检、公安部5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信息资料 恶意透支 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 侦查部门 经济犯罪 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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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付款二维码转移财产构成盗窃罪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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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果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0期25-26,共2页
[裁判要旨]被告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从行为特征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刑法解释上来说,都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充分的互动性,而行为人扫... [裁判要旨]被告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从行为特征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刑法解释上来说,都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充分的互动性,而行为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直接夺取的本质特征,无需被害人一方的参与,因此符合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对于“信用卡信息资料”不宜做扩大解释,宜做限制解释,付款二维码信息不能等同于信用卡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构成 盗窃罪 二维码 付款 信用卡信息资料 扫描 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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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学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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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建平 《金融队伍建设》 2011年第4期78-79,共2页
前年,在部队和工商银行山西省岢岚支行当了二十多年汽车司机的安成福转岗了,成为支行的一名客户经理。新岗位、新工作需要通过电脑来接收和处理上级行的邮件、录入客户办理信用卡信息资料等,握惯了汽车方向盘的他坐在电脑操作台前,... 前年,在部队和工商银行山西省岢岚支行当了二十多年汽车司机的安成福转岗了,成为支行的一名客户经理。新岗位、新工作需要通过电脑来接收和处理上级行的邮件、录入客户办理信用卡信息资料等,握惯了汽车方向盘的他坐在电脑操作台前,傻眼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脑操作 老员工 信用卡信息资料 汽车司机 客户经理 工商银行 山西省 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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