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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兼论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1
作者 齐丽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28-30,共3页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 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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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讨论
2
作者 刘瑞琪 《知识经济》 2024年第19期197-199,共3页
为了深入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讨了三个关键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定义以及了解我国对其做出的放宽解释;二是解决当前量刑方面存在的不统一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讨了三个关键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定义以及了解我国对其做出的放宽解释;二是解决当前量刑方面存在的不统一问题;三是探讨诉讼时效的判定问题。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期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行的认定更加清晰、准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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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特别从宽于诈骗罪的再认识——以337件不起诉、无罪案件为例 被引量:2
3
作者 郭晓红 刘艺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7-90,共14页
我国刑法理论多从诈骗罪的教义学解读金融诈骗罪,忽略了金融诈骗罪的“金融”属性,进而将金融诈骗罪的“骗”等同于诈骗罪的“骗”。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司法演进来看,我国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逐步宽容,没有... 我国刑法理论多从诈骗罪的教义学解读金融诈骗罪,忽略了金融诈骗罪的“金融”属性,进而将金融诈骗罪的“骗”等同于诈骗罪的“骗”。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司法演进来看,我国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逐步宽容,没有严格套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理解信用卡诈骗罪。实务中,在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缩小了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金融诈骗罪的适用与经济、科技、经营理念等密切相关,而非孤立地考查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的“骗与被骗”。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先进金融科技在信用卡风险监控中的应用,使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掌控能力也随之提升,不能动辄将金融风险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更不能将金融诈骗行为以更重的诈骗罪论处。未来还应结合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及趋势,适时调整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司法上的适用范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经济、金融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透支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风险 特别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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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研究——以单一行为型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
4
作者 于改之 邹宏建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3-154,共12页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的解决方案。应当坚持修正的“竞合论”,肯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能够成立某一罪名的既遂与另一罪名的未遂的想象竞合。这有利于行为人视角的复归,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构建具有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修正的“竞合论”,在定性时,应当先审查行为能否被同时评价为欺诈与敲诈,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再按照客观归属理论考察财产处分是属于欺诈因素还是敲诈因素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以决定最终的处断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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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界分视域下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体系性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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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阳标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4-32,共19页
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 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内核是造成财产损失。应在限缩合同诈骗成立范围的大基调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不具有民事欺诈外观、对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对非重大事实进行欺骗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财产损失尚未陷入高度风险之中或已经陷入高度风险之中但未现实化,不能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只有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界分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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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因果关系归责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以诈骗罪帮助犯因果关系阻却为视角
6
作者 王勇杰 郭恒 《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0-55,74,共7页
刑法学理论中的因果共犯论认为,之所以应处罚帮助犯,是因为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与正犯所引起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性。当前刑事司法实践普遍存在忽略帮助犯因果关系阻却因素的问题,对帮助犯的认定和处罚出现“简单化”倾向。反思和重构... 刑法学理论中的因果共犯论认为,之所以应处罚帮助犯,是因为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与正犯所引起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性。当前刑事司法实践普遍存在忽略帮助犯因果关系阻却因素的问题,对帮助犯的认定和处罚出现“简单化”倾向。反思和重构帮助犯因果关系归责理论,是轻罪治理时代的新要求。以诈骗罪为例,提出“间接故意一般可以阻却帮助犯的因果关系,脱离行为在个别情形下可以阻却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想象竞合可能阻却帮助犯的因果关系”三种不能成立诈骗罪帮助犯的情形,以此推动轻罪共同犯罪认定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发挥刑法理论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犯 因果关系 反思 重构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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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合理性
7
作者 季政齐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6-70,共5页
理论上存在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违反传统理论关于犯罪分类标准的质疑。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分类依据是同类法益。以金融信用为内容的“金融信用法益观”立足于金融信用在金融市场当中的地位,不仅为金融诈骗罪提供反映金融市场本质的法... 理论上存在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违反传统理论关于犯罪分类标准的质疑。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分类依据是同类法益。以金融信用为内容的“金融信用法益观”立足于金融信用在金融市场当中的地位,不仅为金融诈骗罪提供反映金融市场本质的法益概念,也对金融诈骗罪的不法本质进行阐释。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保护法益不同,故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没有违反传统理论关于犯罪分类的标准,在立法体系上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同类法益 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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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以诈骗罪为核心罪名的逻辑展开与犯罪控制
8
作者 秦雨田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95-104,共10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成员群体化、体系链条化、手段多样化的特性,从犯罪生成过程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了以诈骗罪为核心、以网络黑灰产业犯罪为周边的犯罪链条。司法机关仍然以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末端犯罪为重心的治标...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成员群体化、体系链条化、手段多样化的特性,从犯罪生成过程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了以诈骗罪为核心、以网络黑灰产业犯罪为周边的犯罪链条。司法机关仍然以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末端犯罪为重心的治标思维无力纾解现今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司法治理难题。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标本兼治的关键是构建“源头治理”的司法战略,重点打击核心诈骗行为、严惩诈骗行为人,特别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骨干成员。“源头治理”要求从犯罪发生始端加强事前防范和预防犯罪,抓住网络诈骗的核心犯罪原因,在“网络犯罪场”理论中消解、弱化致罪因素,实现全民反诈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源头治理 诈骗罪 网络犯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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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情境下诈骗罪处分意识问题研究
9
作者 沈含天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1-65,共5页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 在新型支付方式情境下,诈骗罪犯罪构成处分意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应该更合适。在认定诈骗罪时,对于诈骗罪本质的认识要走出自损型犯罪的误区,将诈骗罪定性为交往沟通型犯罪。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不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而是把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实施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失直接关联,这样可以更为明了地勾勒归责路线,可以更加清晰地定位被归责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意识 诈骗罪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必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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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种效力可以溯及已经受市场认可的分支险种的效力--温某1等保险诈骗罪一案
10
作者 姚梦莹 《人民法治》 2024年第3期44-47,共4页
案号:(2020)浙1023刑初211号,(2021)浙10刑终277号,裁判要旨,退运险、航延险这种应场景而生的新兴险种,存在备案含混和模糊不清的情况。但经过备案的主险种可以溯及已经受市场认可的分支险种的效力,直接适用保险诈骗罪的法律。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直接适用 裁判要旨 备案 效力 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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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11
作者 李江贞 王志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0,共5页
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动的持续推进和“断卡行动”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井喷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主要体现在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 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动的持续推进和“断卡行动”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井喷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主要体现在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上游诈骗犯罪的共犯。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认定的标准不统一,究其原因在于理论上没有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故意认定及与上游诈骗罪共犯明知的区分边界。在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时,应借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以共犯原理为基本落脚点,从主观罪责与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认定。主观方面,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的宜限于通谋情形;对于主观上仅具有明知,原则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客观方面,帮助行为与上游诈骗犯罪行为联系紧密,对上游诈骗犯罪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共犯 电信网络诈骗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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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鉴”案件的定性——以诈骗罪的认定为切入的思考
12
作者 王志祥 袁淑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13,共9页
“套路鉴”案件罪与非罪争议的背后涉及诈骗罪认定的刑法理论问题,而实务中有关司法机关对此尚未予以充分认识,由此导致诈骗罪的成立范围不当地得以扩大。因此,有必要从欺骗行为的认定、认识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财产损失的认定、非... “套路鉴”案件罪与非罪争议的背后涉及诈骗罪认定的刑法理论问题,而实务中有关司法机关对此尚未予以充分认识,由此导致诈骗罪的成立范围不当地得以扩大。因此,有必要从欺骗行为的认定、认识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财产损失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等方面对“套路鉴”案件中诈骗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理限缩。就判断交易型诈骗罪是否成立而言,主要应当关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交易是否真实存在,二是交易是否为被害人所需要。在“套路鉴”案件中,如果鉴定公司提供了真实的鉴定服务,就可以认定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如果鉴定公司的宣传涉及一些价值判断的表述,应当认为被害人申请做鉴定是基于自身动机,可以认定交易是被害人所需要的。因此,对“套路鉴”案件能否以诈骗罪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鉴” 诈骗罪 欺骗行为 认识错误 动机错误 财产损失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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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3
作者 李小嘉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3期9071-9078,共8页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新型支付方式的不断涌现,侵财手段不断翻新。以往在传统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都存在着不小的难度,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更是让两罪的区分变得更加的模糊复杂。但正是因为两者的区分难度大,才更加需要...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新型支付方式的不断涌现,侵财手段不断翻新。以往在传统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都存在着不小的难度,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更是让两罪的区分变得更加的模糊复杂。但正是因为两者的区分难度大,才更加需要对两罪进行准确合理的区分。文章从三个颇受争议的案件作为切入口——臧进泉案、偷换二维码案和擅自登陆他人支付宝给他人转账案。通过对这三个案件的定性分歧和焦点争议,进行深入的分析,并说明两罪之间区分的关键因素。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入手,对处分意识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于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第三方软件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被骗,和第三方介入时对被害人的确认都有了明确的说明。在新型支付方式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对于司法实践中精准打击犯罪和定罪量刑,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w payment methods continue to emerge, and the means of invading money are constantly being renovated. In the past, it wa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the crime of theft and the crime of fraud under the traditional payment method. The emergence of new payment methods has mad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crimes more blurred and complicated. But becaus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is difficult, it is even more necessary to make an accurate and reasonabl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crimes.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with three controversial cases—the Zang Jinquan case, the case of stealing a QR code, and the case of unauthorized access to Alipay to transfer money to others. Through the qualitative differences and focal disputes in these three cases, an in-depth analysis is carried out, and the key factors that distinguish the two crimes are illustrated. Starting from the disciplinary actions of theft and fraud, the necessity of disciplinary awareness is analyzed. Whether third-party software with payment functions such as Alipay can be decei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victim’s grasp when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es has been clearly explained. Distinguishing the crime of theft and the crime of fraud under the new payment method has profound significance for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in judicial practice, precise crackdown on crimes and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interests of victim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诈骗罪 处分行为 处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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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以诈骗罪定性的正当性探究
14
作者 毕佳乐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106-112,共7页
“套路贷”最为一种相对综合、复杂的违法手段,其中一些具体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当下,对“套路贷”的研究包括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刑交叉下的法律问题等。本文从司法实践案例出发,探究“套路贷”面临的定性困境,尤其是其与诈骗... “套路贷”最为一种相对综合、复杂的违法手段,其中一些具体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当下,对“套路贷”的研究包括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刑交叉下的法律问题等。本文从司法实践案例出发,探究“套路贷”面临的定性困境,尤其是其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虚假债权债务并不是必然通过诈骗方式设立,并根据此观点重新审视诈骗罪与“套路贷”犯罪下具体“套路”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得以“套路贷”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 诈骗罪 套路 虚假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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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视域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 被引量:7
15
作者 李永升 张楚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79-85,共7页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用卡从以前的实体卡逐渐发展为虚拟卡、数字卡,并且通常情况下与手机里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软件绑定使用。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拾到手机或者盗窃手机、抢夺手机等犯罪行为,也常常伴随着利用手机客户端对绑定...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用卡从以前的实体卡逐渐发展为虚拟卡、数字卡,并且通常情况下与手机里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软件绑定使用。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拾到手机或者盗窃手机、抢夺手机等犯罪行为,也常常伴随着利用手机客户端对绑定信用卡进行处分和使用。法条第196条第三款和两高《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对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本质尚未进行合理的解释。在网络金融的大背景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性质需要重新界定。无论是学理还是实践,研究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我们都应当解剖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型,从获取渠道、冒用的方式以及诈骗的手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网络金融 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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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44
16
作者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43-50,共8页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拾得 侵占 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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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7
17
作者 古加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32-42,共11页
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ATM机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并不等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 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ATM机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并不等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应认定为诈骗罪;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根据案情具体分析。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用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罪 盗窃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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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3
18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47-163,共17页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客观处罚条件 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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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 被引量:17
19
作者 刘宪权 李舒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9-129,共11页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移动支付 金融账户 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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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 被引量:24
20
作者 刘明祥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86-93,共8页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利用他人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 ;二是利用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 ,不宜定盗窃罪。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的实质 ,不宜定信用卡诈骗罪 ,有必要另立罪名。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利用他人名义 利用自主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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