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信访行为之权利与功能分析 被引量:12
1
作者 范进学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7-27,共11页
从信访制度演进发展与权利属性看,信访行为自始就具有民主监督与权利救济之双重功能。信访制度改革不能忽略信访制度的元问题即信访行为中所蕴藏的权利及其功能。从信访行为的权利属性分析,建议与批评权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而控告除具... 从信访制度演进发展与权利属性看,信访行为自始就具有民主监督与权利救济之双重功能。信访制度改革不能忽略信访制度的元问题即信访行为中所蕴藏的权利及其功能。从信访行为的权利属性分析,建议与批评权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而控告除具有民主监督的功能外,更兼具权利救济之功能;取得赔偿权本身是权利救济的核心内容。信访行为的双重功能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后是有较大差异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民主监督的功能需要进一步强化,而权利救济的功能则需要逐步式微与消失,进而实现监督与救济功能之最终分离,让信访制度回归其民主监督的轨道上。这可能才是信访制度改革之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行为 宪法权利 民主监督 权利救济
下载PDF
社会时空与信访行为
2
作者 朱涛 张骏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2期29-34,共6页
时空社会学提供了分析信访行为的崭新视角,通过比较信访人在不同社会时空下的信访行为,阐释各类社会时间与空间蕴含的不同背景与指向,以归纳社会时空下信访行为的规律。更进一步,通过分析信访人对于时空的选择机制,揭示社会时空与信访... 时空社会学提供了分析信访行为的崭新视角,通过比较信访人在不同社会时空下的信访行为,阐释各类社会时间与空间蕴含的不同背景与指向,以归纳社会时空下信访行为的规律。更进一步,通过分析信访人对于时空的选择机制,揭示社会时空与信访行为的关系,时空是信访行为的建构要素,而信访行为也可引发时空的功能分化,甚至带来风险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行为 社会时间 社会空间
下载PDF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科学立法的几点思考
3
作者 杨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9期58-62,共5页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逐年快速攀升,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也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入当年政法工作四项重点改革之一。强大的民族历史习惯;司法努力与群众的维权...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逐年快速攀升,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也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入当年政法工作四项重点改革之一。强大的民族历史习惯;司法努力与群众的维权需求存在较大落差;涉法涉诉行为立法层次低,效率不高;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管理失序是涉法涉诉信访行为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对此,可以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信访法";完善民意代表制度;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推行公正、权威、科学的听证制度;强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引导公民信"法"不信"访"等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法涉诉 司法独立 信访行为规范 社会管理
下载PDF
新时期合理面对信访行为的思考
4
作者 陈玉华 《神州》 2012年第36期181-182,共2页
新时期执根于我国市场经济大发展阶段,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目前集中暴露出诸多涉及民生福祉的问题。如,社会保险问题、土地征用问题等,无不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应在分析信访事由、找到解决办法、及时给予反馈上下... 新时期执根于我国市场经济大发展阶段,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目前集中暴露出诸多涉及民生福祉的问题。如,社会保险问题、土地征用问题等,无不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应在分析信访事由、找到解决办法、及时给予反馈上下工夫。基于我国传统文化,往往外部因素激发了内部因素的作用。可见,即使从外因上化解矛盾才是明智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行为 新时期 合理 思考
下载PDF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的教义学批判 被引量:9
5
作者 曹波 肖中华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43-51,共9页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行为 “要挟”政府 敲诈勒索罪 教义学批判
原文传递
信访制度改革方案探析:法律行为视角
6
作者 夏金莱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9-54,共6页
思考信访制度改革方案,有必要先从信访行为的角度厘清信访的概念。规范信访处理行为是信访制度法治化的核心内容。实践中,信访处理行为最大的弊病在于与其他国家权力行为重叠、交叉,导致难于规范。信访制度改革要按照民主参与、权力监... 思考信访制度改革方案,有必要先从信访行为的角度厘清信访的概念。规范信访处理行为是信访制度法治化的核心内容。实践中,信访处理行为最大的弊病在于与其他国家权力行为重叠、交叉,导致难于规范。信访制度改革要按照民主参与、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三种功能区分信访类型,整合、优化不同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类型和信访事项范围,让信访处理行为和其他国家权力行为各归其位,分别规范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 信访处理行为 信访类型 信访制度改革
下载PDF
救济类信访处理行为的原则及方式
7
作者 夏金莱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48-54,共7页
将救济类信访处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是信访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救济类信访处理行为仅限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失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行为时应当遵守适用调解原则、灵活性原则、禁止更不利决定原则和... 将救济类信访处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是信访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救济类信访处理行为仅限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失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行为时应当遵守适用调解原则、灵活性原则、禁止更不利决定原则和效率原则。信访处理行为方式包括撤销、重做,变更,确认不当,解释说明、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行政补偿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救济 信访处理行为 行为原则 行为方式
下载PDF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信访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8
作者 吕兴胜 《当代秘书》 2003年第8期15-16,共2页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和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种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多,信访问题日益复杂.
关键词 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 基层工作 信访权利 合法权益 信访要求 信访行为
下载PDF
论信访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基于《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所展开的解释 被引量:7
9
作者 章剑生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3-10,共8页
认定信访处理行为可复议性的要件是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可决定性。信访类型可以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信访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救济式信访所作出... 认定信访处理行为可复议性的要件是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可决定性。信访类型可以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信访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救济式信访所作出的一种处理。信访处理行为可以分为首次处理行为和第二次处理行为;第二次处理行为又可以分为重复处理行为和改变处理行为。首次处理行为、改变处理行为和撤销处理行为符合可复议性的认定要件。不履行信访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当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发生竞合时,行政复议救济应当优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处理行为 可复议性 行政复议 行政救济
原文传递
化解心结 实现和谐
10
作者 郭岩 《管理观察》 2009年第13X期48-49,共2页
在解决民生突出问题方面,油田企业已经做了许多工作,投入逐年加大,但集体上访量事件仍时有发生,构建和谐油田任重道远。一些群众之所以上访,就目前而言,许多并非生活过不去,而是观念冲突和心理失衡;不解决心理问题,矛盾就很难平抚。这... 在解决民生突出问题方面,油田企业已经做了许多工作,投入逐年加大,但集体上访量事件仍时有发生,构建和谐油田任重道远。一些群众之所以上访,就目前而言,许多并非生活过不去,而是观念冲突和心理失衡;不解决心理问题,矛盾就很难平抚。这就要求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一些心理学知识,能够针对信访人的行为及其心理活动作出正确的判断,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其心理需求和动机,有的放矢的做好化解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心理学 信访行为 需求满足 矛盾化解 构建和谐油田
下载PDF
罗翔:如何改变寻滋事罪的泛化适用
11
作者 徐天 《新华月报》 2023年第19期59-62,共4页
寻滋事罪是一种模糊性的罪名,能够很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的目标,但是因为刑法二元论的本质,必须限缩此罪的适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报告称,调研发现,... 寻滋事罪是一种模糊性的罪名,能够很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的目标,但是因为刑法二元论的本质,必须限缩此罪的适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报告称,调研发现,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审判 客观归责 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惩罚犯罪 主观动机 信访行为 泛化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