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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著作财产权体系构建及内容完善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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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海燕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51-55,共5页
我国著作财产权应抛弃技术主义的立法思路而以使用行为的特点来重新分类。具体可分为有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和无固定载体的财产权两类,演绎权应从财产权中移出归属入邻接权。有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在权利内涵和逻辑上需进行修改;无固定载体的... 我国著作财产权应抛弃技术主义的立法思路而以使用行为的特点来重新分类。具体可分为有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和无固定载体的财产权两类,演绎权应从财产权中移出归属入邻接权。有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在权利内涵和逻辑上需进行修改;无固定载体的财产权应整合为表演权和"远端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财产权 分类 修改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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