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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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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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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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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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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修正的脉络与司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中心
3
作者 储陈城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8-149,共12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确立了“相对从严、特殊宽宥与体系全面”相结合且较为成熟的规制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二)》正是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的刑罚进行了微调,其对行贿罪的修改,并不意味着要对行贿人采取绝对重刑主义。因此,对大部分行贿人采取定罪免刑和适用缓刑来替代酌定不起诉,宜作为司法实践应对修正后行贿罪的主要方式。对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可以结合1999年《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和2021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进行比较解读,以准确把握此次刑法修正对行贿罪相对从严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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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4
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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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5
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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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平等保护视角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6
作者 胡东飞 郑博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实质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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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7
作者 刘宪权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贿赂犯罪 适用标准 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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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现存困境及规范路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8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6-40,55,共6页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构罪要件上将行贿对象“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方式从“实际给予”扩大至“提议、许诺、实际给予”,细化“不正当利益”;二是刑事责任方面应提高罚金刑适用、构建资格刑制度以及限缩特别减免条款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 不正当好处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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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9
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61-7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亲告罪 法益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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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之优化--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
10
作者 卢勤忠 《殷都学刊》 2024年第1期62-67,共6页
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是国家整体腐败治理举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内容的修改是优化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重要立法措施。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精神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有了显著的进步和明显的落实... 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是国家整体腐败治理举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内容的修改是优化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重要立法措施。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精神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有了显著的进步和明显的落实。当然,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治理任重而道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腐败治理 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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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检视--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的分析
11
作者 何立荣 叶子俊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04-109,132,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修改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加大惩治单位受贿罪的力度,注重单位行贿罪的刑期均衡,并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制体系。但对其进行立法检视,不难发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修改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加大惩治单位受贿罪的力度,注重单位行贿罪的刑期均衡,并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制体系。但对其进行立法检视,不难发现在修法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之处将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具体表现为财产刑的误用或缺失、刑罚适用的僵化以及罪与罪之间惩治力度不协调等问题。在应对路径上,可以通过取消对国有非企业单位的罚金刑配置,调整行贿犯罪“必并科”财产刑的立法模式,协调行贿罪与特定关联犯罪的刑罚配置,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增设没收财产刑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立法检视 刑罚配置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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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基加利修正案的家用空调制冷剂替代方案解析
12
作者 卢天宇 马国远 +1 位作者 李想 许树学 《制冷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20,共7页
家用空调领域的制冷剂替代已经成为全球制冷空调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基加利修正案具体条款进行解析,以R410A制冷剂的GWP作为基线,选取不同的等效因子,计算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年份时的法规限值;在不同国家法规限制下选用R410A、R32、R... 家用空调领域的制冷剂替代已经成为全球制冷空调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基加利修正案具体条款进行解析,以R410A制冷剂的GWP作为基线,选取不同的等效因子,计算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年份时的法规限值;在不同国家法规限制下选用R410A、R32、R454B、R161、R290中3种可用制冷剂进行组合来表征不同使用情景,按照基加利修正案GWP限值对HFCs制冷剂替代进程进行预测分析,讨论制冷剂充注量减少对其影响。结果表明:为满足基加利修正案要求,欧洲地区2024年R290占比须超过30%,成为主流制冷剂,而美国可以通过减少R454B充注量来实现不使用R290的可能性,中国地区在使用R290或R161的情况下即可满足GWP限值,没有二者同时应用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加利修正案 制冷剂替代 家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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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扩张和司法限缩——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
13
作者 刘思霖 丁玉翠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1-65,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侵权行为模式、扩容现有罪名、提高法定刑上限等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回应了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在著作权犯罪领域呈立法扩张趋势。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还面临侵权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侵权行为模式、扩容现有罪名、提高法定刑上限等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回应了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在著作权犯罪领域呈立法扩张趋势。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还面临侵权行为方式界定不清、与《著作权法》衔接不当、罪刑裁量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基于著作权保护的双重目的性和刑法谦抑性,应当在适用过程中进行司法限缩,如通过对“复制发行”进行限缩解释、合理界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完善刑罚裁量标准等路径回归立法本意,以期达到著作权保护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修正案 立法扩张 司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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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解读 被引量:1
14
作者 沈晓白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64-75,共12页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 为响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败政策方针,理论上出现了“行贿与受贿并重”的惩治主张,与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立场存在激烈争论。行贿与受贿尽管具有对合性,但各自的不法与责任程度是独立的,政策上强调要加大惩处力度,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面依照受贿罪的处罚作为参考坐标轴进行调整,行贿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有其需要独立判断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三处修改,贯彻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其中,新增设的七种从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为了减少实务上的争议,必须准确把握立法修改的精神,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解释与适用。充分运用本次立法修改为分层次处罚建构的“弹性”空间,推动行贿罪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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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要义和司法表达
15
作者 孙道萃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53-63,共11页
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 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对平等价值的贯彻质效。《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切实回应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既实质上无差别地供给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保护,又整体地提高了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统合了立法平等的确立与司法平等的实现。刑法中的平等既相对、又相当,并容允差异化与个别特定化。《刑法修正案(十二)》很好地秉持了立法对称与对等的相对性。在实施阶段,仍需回溯立法原意,尊重司法能动性,优化解释立场,凝练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行贿犯罪 立法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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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2023年7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被引量:1
16
作者 沈春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年第1期93-95,共3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一、适时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一、适时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修订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打击犯罪 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典 修改完善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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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与行贿罪的量刑
17
作者 马乐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37-52,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作出立法回应。新增的从重处罚条款是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谨慎把握从重幅度并对部分从重情节作出适当的限缩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作出立法回应。新增的从重处罚条款是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谨慎把握从重幅度并对部分从重情节作出适当的限缩解释。行贿罪特别从宽规定不是特别自首制度或特别坦白制度。在适用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从宽条款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避免重复评价和评价不足。从重处罚条款所列举的情节不可以同时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和从重处罚情节。当行贿案件中存在多个从重情节或从轻情节时,裁判者应当选择重上加重、轻上加轻的量刑方式,以保证对量刑情节的充分评价。为全面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需要对不合理的执法观念进行纠正,同时引入多样性的非刑罚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从重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特别从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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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与政党文化的建构——以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为中心的考察
18
作者 郭美静 王军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4期20-25,共6页
党章规定了党的根本宗旨、基本纲领、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是政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党章经历了多次修改,在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建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党章是研究和考察政党文化极其重要的文本。二十大... 党章规定了党的根本宗旨、基本纲领、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是政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党章经历了多次修改,在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建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党章是研究和考察政党文化极其重要的文本。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描绘了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的美好蓝图,致力于建构与时俱进、自我革命、奋发进取的政党文化。全体党员应共同努力,学好、用好、落实好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构建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政党文化,这是实现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政党文化建构中发挥作用的关键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党章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 政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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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缓刑的规范适用——以新修行贿受贿类罪名为视角
19
作者 朱珊珊 王思翰 《武陵学刊》 2024年第4期56-62,共7页
缓刑适用问题一直是刑罚论关注的重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适用缓刑会带来非刑罚的执行效果,而缓刑适用得当是司法公正追求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缓刑适用泛化带来的刑罚不公,《刑法》专门规定“轻罪”是缓刑适用的前提。但是,随着量刑规范... 缓刑适用问题一直是刑罚论关注的重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适用缓刑会带来非刑罚的执行效果,而缓刑适用得当是司法公正追求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缓刑适用泛化带来的刑罚不公,《刑法》专门规定“轻罪”是缓刑适用的前提。但是,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广,外加《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受贿类罪名法定刑设置的修改,缓刑在行贿受贿类等传统“重罪”范畴中的适用成为可能。探究缓刑的规范适用问题,可以从缓刑在行贿受贿类犯罪中适用的可能性入手,考虑不同情形下缓刑的具体适用规则与适用变化及缓刑在此类罪名中适用的必要性与限度,在将责任刑作为缓刑适用中心规则的基础上,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限制适用缓刑;同时,结合行贿受贿类犯罪的特征与《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受贿类罪名调整的特点,通过设置行贿受贿类犯罪缓刑适用量表来进一步细化缓刑适用的具体条件,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更加详细的缓刑适用标准,建立行贿受贿类犯罪缓刑适用的规范评价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受贿犯罪 缓刑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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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现代化”内容的学理内涵
20
作者 鲁敬诚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2期85-94,共10页
党的二十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增写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完善了党章中“现代化”的表达。“现代化”表达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存在着一个长期的发展过... 党的二十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增写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完善了党章中“现代化”的表达。“现代化”表达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存在着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的党章起点可以追溯到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上。经过不断探索,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形成了“现代化”的集中表达,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则标志着党章中“现代化”表达的新完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的“现代化”表达不断完善是由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代化”表达是党规国法的耦合点、“现代化”事业需要多方参与的独特地位决定的。推动“现代化”表达在党章中不断完善,有利于实现“现代化”概念的复归,体现“现代化”概念的中国特色,明确现代化的发展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社会主义现代化 话语表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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