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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借款合同案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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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文正 何朝晖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6期39-39,共1页
关键词 《关于民事诉讼语气的若干规定》 借款合同案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 举证责任 合同 举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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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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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 2003年第4期50-51,共2页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2003年第15次,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三个判例,分别为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1号“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北方国际集...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2003年第15次,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三个判例,分别为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1号“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2号“天津舒服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3号“天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方房地产实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这三个案例均较为典型,对律师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应全市广大律师的要求,本刊将分期刊登这三个案例,供律师在办案中学习参考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银行 天津市分行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案 保证责任 贷款合同 连带责任 证人免责 保证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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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实不明”案件的裁判方法——蒋彩凤与淮安市欣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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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龙 《判例与研究》 2010年第3期29-33,共5页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但在审判实务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本文结合案例论证如何在“事实不明”案件中正确适用经验法则,并结合事实推定、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但在审判实务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本文结合案例论证如何在“事实不明”案件中正确适用经验法则,并结合事实推定、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件事实 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方法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淮安市 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司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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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建昊公司诉皇之杰公司、中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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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6年第2期141-144,共4页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20日,北京建昊实业公司与皇之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京建昊实业公司向皇之杰公司出借100万元。2001年10月25日,北京建昊实业公司通过原法定代表人袁某以号码为XV00162815的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向皇之杰公...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20日,北京建昊实业公司与皇之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京建昊实业公司向皇之杰公司出借100万元。2001年10月25日,北京建昊实业公司通过原法定代表人袁某以号码为XV00162815的建设银行转帐支票向皇之杰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同日,皇之杰公司出具收据,该收据上加盖了皇之杰公司的公章,皇之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在收款人处签字。2001年12月,北京建昊实业公司更名为建昊公司。2001年10月20日,中经公司向建昊公司出具担保函,内容为:“北京皇之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昊实业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我公司愿意为借款人北京皇之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建昊实业公司所借一百万元债款承担担保责任,并以本公司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6号楼4号的房产做为抵押(房产证已交建昊公司质押)。当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就剩余部分仍愿承担偿还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该担保函下部空白处盖有中经公司的公章;担保函中无日期和签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实业公司 合同无效 民事责任 担保人 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偿还责任 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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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化纠纷 解出和谐——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成功调解看广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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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晓莹 韦伟强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5期51-52,共2页
“两家企业在法院的调解下,将矛盾化解、和解,并形成了战略合作伙伴,难能可贵!”在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与广西荣和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和解暨战略合作签字仪式上,自治区高院领导感慨地说。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司法为民 广西 法院 调解 战略合作伙伴 成功 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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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分析——鲁红华与严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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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文峰 王宝顶 《判例与研究》 2010年第3期34-38,共5页
约定违约金的调整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约定标准各有不同,这两种现状的冲突导致相同案情的判决结果在各法院之间、甚至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出现不同结果。同时,在调整违约金的主体、缺席审理情形的... 约定违约金的调整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约定标准各有不同,这两种现状的冲突导致相同案情的判决结果在各法院之间、甚至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出现不同结果。同时,在调整违约金的主体、缺席审理情形的处理等问题上,尽管已有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些试行性规定,但仍无法形成统一的规范。笔者拟通过一则民间借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粗浅分析,意图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作参考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违约金 借款合同纠纷 高级人民法院 现行法律 司法实践 判决结果 缺席审理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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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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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30-38,共9页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大连振邦集团 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 有限 氟涂料 股份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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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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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16-38,共23页
【裁判摘要】一、在审理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查明质物是否真实移交监管或是否足额移交监管的基本事实,据此对相应质权是否已经设立作出准确认定。二、在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中,如果债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质物监... 【裁判摘要】一、在审理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查明质物是否真实移交监管或是否足额移交监管的基本事实,据此对相应质权是否已经设立作出准确认定。二、在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中,如果债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质物监管人三方对质物没有真实移交监管或没有足额移交监管均存在过错,则三方对相应质权没有设立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由于债务人负有移交质物的法定义务,且质物是否移交直接决定质权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储运公司 中国外运 投资管理 质押监管 辽宁 有限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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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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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36-42,共7页
【裁判摘要】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 【裁判摘要】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山西焦煤集团 借款合同纠纷 国际发展 煤炭运销 日照港 公司 有限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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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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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30-36,共7页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 深圳市 经济纠纷 使用单位 公司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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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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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2期25-27,共3页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国际投资 有限 管辖法院 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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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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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2期30-37,共8页
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 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 新疆 办事处 发电 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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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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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0期10-16,共7页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盐化工业 办事处 上级主管部门 集团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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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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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16-33,共18页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金融 上海分行 汇丰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有限 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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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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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8期22-26,共5页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营业部 当事人同意 公司 合并审理 抵押 分行 西藏 农行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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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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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29-33,共5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昆明 办事处 酒楼 企业法人 海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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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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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22-28,共7页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房地产开发 办事处 西安 华山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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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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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0期17-27,共11页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节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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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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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25-33,共9页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判决书 办事处 贵阳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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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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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23-28,共6页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二、国有企业...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 松花江 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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