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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规范视角下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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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玮昱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00-116,共17页
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是破产撤销权规则的核心。《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仅遗漏了一些重要的行为类型,而且无法实现破产法与民法之间的规则衔接。从破产撤销权的基本功能出发可以确定破产可撤销行为... 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是破产撤销权规则的核心。《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仅遗漏了一些重要的行为类型,而且无法实现破产法与民法之间的规则衔接。从破产撤销权的基本功能出发可以确定破产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尤其是“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这一点足以体现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之间的区别。按照通常的划分标准可以首先将破产可撤销行为区分为无偿行为、无正当原因的给付以及个别清偿,这三类行为具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及具体情形,但只有在行为同时符合破产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后才可以被撤销。此外,将故意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单列为一类破产可撤销行为可以起到规则衔接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撤销权 破产可撤销行为 债权人保护原则 债权平等原则 划分标准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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