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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债权让与续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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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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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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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8-5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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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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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撤销
二重让与
债权打包让与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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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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