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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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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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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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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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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权
债权范围
效率
公平
中国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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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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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破产债权范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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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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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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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第15期171-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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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评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破产债权的相关立法,借以对我国的破产债权范围制度进行设想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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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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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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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特点及其范围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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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定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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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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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教师》
2013年第8期126-1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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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权法》第203条之规定即对最高额抵押概念予以了法律的界定。但此法条中未有明确界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特点和范围,仅以“最高额限度内”“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等概念作为定语,使得理解和适用该条法律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明确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特点及其范围,并同时厘定“最高额限度内”“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等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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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债权特点
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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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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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债权转让问题研究
被引量: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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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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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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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5年第4期129-1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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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债权转让有如下特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双方合意的限定性。不良资产剥离中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有:借款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移转;借款合同债权瑕疵及时效随同移转;转让银行有接受价金和接受履行的权利;转让银行的义务包括:借款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交付及告知义务、禁止重复转让的义务;资产管理公司有受让合同主从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资产管理应负支付价金、不当得利返还及损害赔偿的义务。不良资产剥离中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的权利: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合同债务。在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实务中,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债权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贷款债权均能够转让,公告通知是“让与通知”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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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良资产剥离
债权转让
银行
问题研究
损害赔偿请求权
瑕疵担保责任
资产管理公司
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债权
限定性
债务人
主体资格
债权范围
对内效力
合同债权
合同权利
不当得利
对外效力
合同债务
破产程序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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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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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新旧破产法体系下的破产债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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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瑛杰
孙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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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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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9年第1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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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破产债权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正确理解和掌握破产债权的含义和范围,对于审理破产案件十分必要。新破产法对于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的规定在行文和立法体例上,都是对旧法的颠覆,而且新破产法在破产债权的范围规定上也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因此,有必要通过新旧法规定的比较,重新认识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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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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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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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与效力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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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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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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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市场》
2001年第10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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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民简法中一种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律严格规定的构成要件.法律不仅要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同时,法律对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也有规定.要件与效力,体现了该制度的有约束性(制度的边际约束性)和完整性.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仅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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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人
代位权
要件
效力
债权范围
债务人
第三人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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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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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破产债权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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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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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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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03年第6期84-8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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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破产债权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2002年9月1日下发执行的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科学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从破产债权的范围到破产债权的例外,都作了实事求是的规定,也解决了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长期困扰的问题。文章结合该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论述,并提出操作上应理解和注意的问题。以期对破产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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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的例外
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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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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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债务重组问题与IMF改革
被引量: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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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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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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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国际关系》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50-55,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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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金融风险引发了国家债务重组问题。本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构想的国家债务重组机制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最近的发展做了简要述评。结论是这一机制将促进IMF的改革进程,渐次推进IMF有关的改革策略,有助于IMF绕过敏感的主权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国际"公"权力,从而实现对国际社会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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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债务重组
IMF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金融风险
债务范围
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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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1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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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完善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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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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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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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经济》
2014年第16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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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合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中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细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健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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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体
标的物
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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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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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最高额抵押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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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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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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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3期33-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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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额抵押作为对持续交易中特有的信用供与方法的法的处理技术 ,可以回避抵押权连续设立中的烦杂技术问题 ,极大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融资的需求 ;同时最高额抵押也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从最高额抵押的功能、特征、效力及限制等角度全面分析论述最高额抵押的利弊 ,并主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限制最高额抵押权 ,以期完善最高额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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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法
最高额抵押制度
最高额抵押权
功能
特征
限制
担保债权范围
最高额确定制度
减额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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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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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被引量: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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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文春
赵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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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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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42-4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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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因其操作较一般抵押制度更安全、更高效率、更长周期而受到金融界的广泛青睐。实践中,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实际操作和运用,我国已通过《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等法律构建起了基本框架,但因一些细节类的规定仍不够详尽,导致实践中仍然无法很明确地进行审判和执行,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司法实务中,法院常遇到诸如担保债权如何确定、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权、最高额抵押期限未届满前抵押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需要通过扩大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最高额抵押中的债权范围、确定抵押物被查封后的优先权等措施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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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担保
法院查封
优先权
适用范围
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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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maximum mortgage guarantee the court seized priority range of application debt 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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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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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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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鹏
孙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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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南京邮电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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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62-6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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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而我国《担保法》的此项规定则比较简单且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多有限制或禁止。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可适用普通抵押效力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性: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和决策期决定。最高限额、债权、决策期可以约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应可以自由处分,以完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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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债权担保范围
合同条款变更
权利处分
法律效力
担保法
债权
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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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eiling amount of mortgage
domain of credit
contract provision alteration
right of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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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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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最高额抵押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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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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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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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28-3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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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额抵押以"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为基本特征。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限额是抵押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限的依据,应当具有明确的判别标准,本金最高限额因不确定性,不应作为债权限额标准,应采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债权范围方面需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不应对债权种类加以限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与反担保所担保求偿权的"已确定"存在内在逻辑冲突,不能作为反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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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债权限额
债权范围
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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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ximum amount mortgage
credit limit
credit range
counter-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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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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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扩展之规范化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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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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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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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2期272-27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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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够预防纠纷的发生,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它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于既定的范围,不可任意性扩大。否则,引发争议可能会损害公证部门的公信力。但是,社会发展需要其范围得到其范围不能原宥于当下的司法解释。它需要通过"条件+列举+程序机制"使得其范围拓展规范化,避免因公证业务范围任意性拓展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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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法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扩展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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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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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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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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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房地》
2000年第8期38-4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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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抵押作为债的一种物权担保形式,早在古希腊的法制中就有所涉及,到公元前夕的共和国时期末叶,古罗马引进希腊法制,在罗马法中形成了抵押制度,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然而,作为抵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最高额抵押制度,则产生于近代。一般认为,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开始显露端倪;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定;直至1971年(即日本昭和四十六年),日本的第九十九号法律在《日本民法典》中追加了“最高额抵押”一节,即第398条之2~22,共有21个支条,46项规定,加之单行法规《不动产登记法》的相应规定(其中第117条,119条之5~8涉及最高额抵押登记),从而使最高额抵押制度得到了发展。在我国,辛亥革命后的国民政府于1928年(即民国17年)开始在未施行的《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这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于1929年(即民国18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没有对最高额抵押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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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抵押
《担保法》
最高额抵押权
确定登记
形式
债权范围
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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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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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破产清算及财务处理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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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才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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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营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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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财税》
1997年第12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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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
清算组
债权人
清算资产
财务处理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程序终结
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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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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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物权法草案第195条的修改建议
被引量: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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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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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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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27-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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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运用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物权法草案第195条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指出了对各担保物权的特殊性不加区别统一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在法适用上可能引起的混乱,同时也指出了对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不加限制可能导致的重复抵押制度的空洞化的不合理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关于担保物权的被担保债权范围,重新设计草案第195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保管费用为“债权人为保管担保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增加了因债权人持有的担保财产的隐蔽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金,并就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增加了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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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担保债权范围
保管费用
利息等的限制
物权法
修改建议
担保物权
抵押制度
损害赔偿金
限制性规定
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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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633.3
[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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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诱使违约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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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正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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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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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学刊》
2003年第4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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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诱使违约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种典型形式,要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核心问题在于界定诱使违约责任的构成及要件。诱使违约的成立应当包含六个要件,即合法合同债权、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主观故意、非法引诱行为、违约行为发生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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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构成要件
诱使违约行为
侵权责任
合同关系
第三人
债权范围
可撤销合同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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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ducement of breach of contract: infringing upon the credit
the third person outside of contracting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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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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