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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诈害行为中“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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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5-35,共11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采用一般规则+示范规则+例外规则的形式,明确了撤销权中有偿债权诈害行为之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规则。第1款持客观原则,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础,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采用一般规则+示范规则+例外规则的形式,明确了撤销权中有偿债权诈害行为之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规则。第1款持客观原则,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础,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排除对债务人主观因素的考量。第2款系在提取各类交易最大公约数基础上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底线判断标准,不论交易类型、主体、客体、标的额如何,只要转让价格未达到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对于该款不能进行反面解释。第3款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交易中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较一般市场交易判断标准更严格,只要交易价格异常且存在债务超过情形,即可因存在债权诈害行为的高度盖然性而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权 债权诈害行为 明显不合理价格 一般经营者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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