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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问题研究--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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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国慧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4期129-142,共14页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诉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会导致重复诉讼。要厘清这一问题,关键是要识别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债的同一性。狭义执行和解协议通常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债的同一性,另诉时会...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诉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会导致重复诉讼。要厘清这一问题,关键是要识别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债的同一性。狭义执行和解协议通常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债的同一性,另诉时会产生诉讼标的同一问题,一般不允许另诉。而广义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债的更新型、代物清偿型和新债清偿型,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债的同一性,另诉一般不会导致重复诉讼。但新债清偿型执行和解协议允许另诉会导致执行程序衔接困难,不宜支持另诉。实践性的代物清偿型执行和解协议,另诉并未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基本体现了上述理论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 可诉性 重复诉讼 债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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