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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及担保的执行和解——以程序选择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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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74-175,共2页
执行和解行为的性质应界定为间接清偿,以此区分作为新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与作为旧债的原执行依据,从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对于涉及担保的执行和解,首先应分析其是否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然后再作相应的选择。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担保条款 债的间接清偿 执行担保 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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