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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被假冒对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不宜入罪--以“梅兰日兰”商标案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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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1-55,共5页
对于商标权人并未将其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具体某种商品,而行为人假冒或销售此种商品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必要深入论析。根据我国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商标犯罪保护法益的客观评价标准,即使被假冒的商标客观存在,但是在无... 对于商标权人并未将其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具体某种商品,而行为人假冒或销售此种商品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必要深入论析。根据我国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商标犯罪保护法益的客观评价标准,即使被假冒的商标客观存在,但是在无实际被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假冒商品并不会挤占实际商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更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因此,这样的行为不应予以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销售 假冒 注册商标 商品 假冒对象 假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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