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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的理论根据探究——假定事实说的合理性兼“条件”标准作为“原因”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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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靖皓 冉富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0-55,共6页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决定了未遂犯的范围,即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主观未遂论”基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将处罚根据求之于行为人主观的反规范性,认为只要表现出了法敌对意思,即成立未遂。“客观未遂论”坚持客观主义的视角,将处罚根据建...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决定了未遂犯的范围,即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主观未遂论”基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将处罚根据求之于行为人主观的反规范性,认为只要表现出了法敌对意思,即成立未遂。“客观未遂论”坚持客观主义的视角,将处罚根据建立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基础上,进而只有行为具有既遂的危险性时才成立既遂。“印象理论”认为只有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图足以震惊公众,使公众产生对法秩序的不信赖时,才能成立未遂。总体上看,客观未遂论是妥当的,同时,应当采取“客观未遂论”“客观危险说”“假定的事实说”,并且将假定的事实说中的“原因”标准认定为“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处罚根据 客观危险 假定的事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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