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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报告监管的“南橘北枳”——论中国信息型操纵市场规则的建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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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光 《金融法苑》 2020年第2期192-210,共19页
积极做空者具有监督上市公司和操纵市场的双重属性,其合法性边界是证券法的重要问题。在以经济秩序为原则的香港法中,积极做空者被纳入"四要件"分析框架。在以表达自由为原则的美国法中,积极做空者则以有无显示"内幕信息... 积极做空者具有监督上市公司和操纵市场的双重属性,其合法性边界是证券法的重要问题。在以经济秩序为原则的香港法中,积极做空者被纳入"四要件"分析框架。在以表达自由为原则的美国法中,积极做空者则以有无显示"内幕信息"作为合法性边界。美国和中国香港(以下简称两地)法律规则"上层建筑"不同的根本原因,是两地的经济基础不同,即证券市场散户占比不同,体现了证券法规则的"南橘北枳"规律。以"南橘北枳"重新审视美港两地信息型操纵市场的规则差异,可以提炼出规制积极做空者的证券法规则"树种",从而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土壤"的"四要件"信息型操纵市场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失当行为 香橼公司 做空证券法 信息型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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