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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融资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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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克旺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38-39,共2页
美国公司的融资有两种形式: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后者是指公司资本的筹集,通常由公司在正式的资金市场上向全社会发售证券。本文拟介绍有关美国公司长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及其法律问题。一、证券的种类 (一)债券。债券是公司对外举债... 美国公司的融资有两种形式: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后者是指公司资本的筹集,通常由公司在正式的资金市场上向全社会发售证券。本文拟介绍有关美国公司长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及其法律问题。一、证券的种类 (一)债券。债券是公司对外举债的主要方式。美国现行标准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3—02(8)条规定公司可以借款、举债和发行债券。公司发行债券时,不必事先由股东批准,但新借的资金只能用于公司的日常业务。债券是公司债务的凭证,在会计上划归公司负债项目。美国公司发行的债券具有提前清偿和调换两大特点。公司在债券到期日前的任何时候部可以催收债券,清偿债务,但必须以高于债券票面值的溢价回收债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问题 美国公司法 催收债券 公司融资 普通股东 优先股 票面值 主要方式 发行股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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