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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论——基于儿童优先和非歧视原则的分析
被引量:
10
1
作者
张荣丽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3-39,共7页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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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儿童优先保护
非歧视
嫖宿幼女罪
儿童
卖淫
法定强奸
原文传递
嫖宿幼女罪“污名”化幼女论质疑
被引量:
8
2
作者
蔡道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2-101,共10页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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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儿童优先保护
原则
违法与责任
犯罪构成
原文传递
题名
“嫖宿幼女罪”存废论——基于儿童优先和非歧视原则的分析
被引量:
10
1
作者
张荣丽
机构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
出处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3-39,共7页
基金
全国妇联2010年委托课题“我国法律法规的回顾研究与社会性别分析”的研究成果之一
文摘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关键词
儿童优先保护
非歧视
嫖宿幼女罪
儿童
卖淫
法定强奸
Keywords
protection of children, non-discrimination, crime of whoring with an underage girl, child prostitution, rape defined by law
分类号
D669.68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原文传递
题名
嫖宿幼女罪“污名”化幼女论质疑
被引量:
8
2
作者
蔡道通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2-101,共10页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12FXB005)的部分研究成果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
文摘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儿童优先保护
原则
违法与责任
犯罪构成
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嫖宿幼女罪”存废论——基于儿童优先和非歧视原则的分析
张荣丽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10
原文传递
2
嫖宿幼女罪“污名”化幼女论质疑
蔡道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8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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