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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论——基于儿童优先和非歧视原则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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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荣丽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3-39,共7页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优先保护 非歧视 嫖宿幼女罪 儿童卖淫 法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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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污名”化幼女论质疑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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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道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2-101,共10页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儿童优先保护原则 违法与责任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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