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8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交叉视野下体育运动民刑风险承担规则的协调适用探究——基于《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思考 被引量:4
1
作者 王桢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1-78,共8页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公民在参加具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时,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参与人自我承担损害的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既强化了参与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又维护了私法意思自治,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意义重大。然而,对体育运...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公民在参加具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时,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参与人自我承担损害的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既强化了参与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又维护了私法意思自治,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意义重大。然而,对体育运动风险实现的后果认定,不仅是民法单一部门法的“专利”,其也交叉涉及刑事责任的产生与承担。而自甘风险规则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如何与刑法规则协调适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此,理应秉承整体法秩序统一的理念,避免民法与刑法作出相互矛盾的解释。因此,应当依据风险实现的行为意识与结果意识,沟通民法过错与刑法罪责语境,否定因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承认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运动 风险承担 自甘风险 允许的风险 协调适用
下载PDF
“VTS”职务过失罪与非罪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2
2
作者 赵微 隋毅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2期62-69,共8页
船舶交通服务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中心是交通主管机关为增进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组织设立的监管与服务系统。近30年来,各地VTS系统硬件建设与技术破解能力日新月异,相比之下软件管理和职务风险... 船舶交通服务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中心是交通主管机关为增进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组织设立的监管与服务系统。近30年来,各地VTS系统硬件建设与技术破解能力日新月异,相比之下软件管理和职务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滞后。VTS值班人员的渎职犯罪风险伴随水上交管失控或失误事故而逐渐升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介入使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得不注入刑法思考。VTS值班人员具备渎职犯罪的身份条件,其职务过失理论上属于监管过失,但是,职务的懈怠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玩忽职守罪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依据大陆法系刑法的"依赖原则"和"被允许的风险"之理论,VTS值班人员的职务过失在客观归责环节可阻却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TS 职务过失 渎职罪 依赖原则 允许的风险
下载PDF
自动驾驶汽车对生命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9
3
作者 魏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0-82,共13页
自动驾驶汽车为了保护乘客性命而实施攻击性紧急避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因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不被允许的风险,因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因使无辜路人陷入危难而不满足义务冲突之要件,故不属于构成... 自动驾驶汽车为了保护乘客性命而实施攻击性紧急避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因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不被允许的风险,因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因使无辜路人陷入危难而不满足义务冲突之要件,故不属于构成要件前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消费者明知自动驾驶汽车设有避险程序,仍然驱车上路致使无辜路人死亡的,是利用汽车的预设程序实施避险行为,在规范构造上与亲自实施紧急避险并无不同,能够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成立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制造商为了追逐利益设置杀害路人以保护乘客的避险程序,与路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在自动驾驶汽车紧急避险的伦理问题尚未解决以前,不应当让其上路,否则无异于为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允许的风险 紧急避险 期待可能性 电车难题
下载PDF
自动系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个刑法角度的定位 被引量:22
4
作者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 黄笑岩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1期85-94,共10页
数字化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不仅引发了人类工作生活的巨大变革,也对法律职业以及刑法学工作产生了跨时代的影响。鲍纳塔尔案、阿沙芬堡案、自动驾驶的悖论问题和"Tay"案已经预示着人工智能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人... 数字化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不仅引发了人类工作生活的巨大变革,也对法律职业以及刑法学工作产生了跨时代的影响。鲍纳塔尔案、阿沙芬堡案、自动驾驶的悖论问题和"Tay"案已经预示着人工智能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人类在未来遭受其损害的概率会显著提升。即使如此,法律的演进仍应谨慎、适度,尝试以现有的法律教义学方法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革命 人工智能 法律教义学方法 允许的风险
下载PDF
论被允许风险背景下医疗过失的注意义务——以“能力维持”为着力点
5
作者 王一冰 《刑法论丛》 2022年第3期88-115,共28页
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核心所在,对于认定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医疗过失注意义务的理论推演,医疗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同时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且这里的结果预见义务必须具体化。据此,医疗过失注意义务的实质根据是维持... 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核心所在,对于认定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医疗过失注意义务的理论推演,医疗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同时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且这里的结果预见义务必须具体化。据此,医疗过失注意义务的实质根据是维持医疗工作者预见进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这种“能力维持”观点的规范依据在于故意与过失具有不同的归责根据、新旧过失论都蕴含了能力维持这一注意义务的实质根据、法规范的可交谈性要求以能力维持为实质根据的注意义务三个方面。此外,“能力维持”的观点能够合理恰当地解释被允许风险背景下的能力维持关联性问题、结果回避可能性问题和医疗信赖问题。医疗人员的注意能力应当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基准进行判断作为“能力维持”观点的合理推论,能够较为恰当地解决医疗领域中存在的经验不足、精神懈怠、特别认识和优越能力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意义务 能力维持 允许的风险 信赖原则
原文传递
法律如何可能?——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之法律透视 被引量:35
6
作者 王莹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99-112,共14页
自动驾驶技术的融合带来了参与主体与行为主体多元化、因果链条的延长与责任界限的模糊等问题,形成了"没有马车夫的马车"与责任真空、人机共驾与掌控悖论、两难困境与编程迷局三大典型的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以法律与科技... 自动驾驶技术的融合带来了参与主体与行为主体多元化、因果链条的延长与责任界限的模糊等问题,形成了"没有马车夫的马车"与责任真空、人机共驾与掌控悖论、两难困境与编程迷局三大典型的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以法律与科技融合的视角对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进行法律透视,聚焦其中法律与科技的冲突关系,可以得出以下应对新兴交通风险场景的法律方案与基础性思考: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进一步融合及该技术级别的提高,自动驾驶系统将扮演交通法律关系的重要角色,责任框架的重心应向该驾驶系统的掌控者转移。与自动驾驶系统技术自主性伴生的是极端偶发不可预见的风险,对此应引入可允许的风险理论,以衡平自动驾驶技术风险与科技创新、社会整体福祉提升与个体利益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技术风险融合 掌控悖论 两难困境 允许的风险
原文传递
论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被引量:7
7
作者 李波 《刑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1期277-317,共41页
客观归责概念本身并未提供具体的归责标准,真正提供标准的是其一连串颇具个性化色彩的下位规则。作为客观归责理论三个主要规则之一,"制造法不允许的风险"是开启客观归责理论的重要钥匙,它包括"风险减小时归责的排除&qu... 客观归责概念本身并未提供具体的归责标准,真正提供标准的是其一连串颇具个性化色彩的下位规则。作为客观归责理论三个主要规则之一,"制造法不允许的风险"是开启客观归责理论的重要钥匙,它包括"风险减小时归责的排除"、"缺乏危险创设时归责的排除"以及"在允许性风险中排除归责"三个主要规则。首先,在"风险减小时排除归责"部分,我们发现风险降低具有主客观统一性,在判断标准上需同时考虑社会经验的相当性和刑法目的指导下确定的注意规范。与风险降低不同,风险替代已超出风险制造的范围。其次,在"缺乏危险创设时排除归责"部分,通过评析中性行为限制处罚诸学说,论证了客观归责说的合理性。我们认为,中性行为的客观归责,客观方面要满足风险升高理论,主观方面也至少须认识到他人的犯罪倾向。再次,"在允许性风险中排除归责"部分,我们发现允许性风险包括排除构成要件和排除违法性两种。在发展脉络上,排除构成要件的允许性风险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早期与新过失论有关,后来才被纳入客观归责理论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制造法不允许的风险 风险降低 中性行为 允许风险
原文传递
刑法中的“回溯禁止”理论之质疑 被引量:1
8
作者 焦阳 《刑法论丛》 2020年第3期253-278,共26页
回溯禁止理论属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它产生的目的在于限制"条件说"的范围。关于回溯禁止理论的依据,分别有信赖原则、规范的保护目的、允许的风险、保证人地位、自我负责原则等,它们都无法很好地解释回溯禁止的合理性... 回溯禁止理论属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它产生的目的在于限制"条件说"的范围。关于回溯禁止理论的依据,分别有信赖原则、规范的保护目的、允许的风险、保证人地位、自我负责原则等,它们都无法很好地解释回溯禁止的合理性。同时,该理论将故意和过失混入客观归责判断中,在共犯论领域的作用有限,没有普适性,因而是一个难以适用的学说。中国刑法学归责体系的改革,当务之急是对犯罪论体系进行规范化、层次性改造,区分归因与归责,从而建立起合理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溯禁止 客观归责 允许的风险 归因与归责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