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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抵押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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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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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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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商业》
2022年第6期167-16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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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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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规则
允许自由转让
禁止转让特约登记
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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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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