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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特别法条畸轻”的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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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法律方法》 CSSCI 2016年第1期257-274,共18页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以逻辑上的属种(而非整体部分)关系为基础,因此,特别法条并不是在普通法条构成要件基础上添加了特别要素,而只是对其已有若干构成要件要素做了更具体的限定,从而使得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所表征的违法或(与)责任存在程度...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以逻辑上的属种(而非整体部分)关系为基础,因此,特别法条并不是在普通法条构成要件基础上添加了特别要素,而只是对其已有若干构成要件要素做了更具体的限定,从而使得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所表征的违法或(与)责任存在程度上的不同。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之所以原则上必须坚持特别法优先的适用规则,并非因为特别法条具有立法上的特别用意,而是由于通常只有适用特别法条才能实现对行为犯罪性的完整评价(罪刑均衡)。但是,在"特别法条畸轻"的场合,只要刑法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完整评价,应当准许适用普通法条。这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会颠倒"先定罪后量刑"的司法裁判顺序和损害构成要件之行为定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条竞合 特别关系 充足评价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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