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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先付责任——兼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
1
作者
吴勇敏
侯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6年第1期47-52,共6页
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责任保险给付的第三人性以及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扩张。先付责任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其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无关,且保险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后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
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责任保险给付的第三人性以及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扩张。先付责任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其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无关,且保险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后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出台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先付责任。目前,应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并对受害人诉请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履行先付责任的程序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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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公司
先付责任
第三人
社会
责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被引量:
119
2
作者
杨立新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57-64,共8页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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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
责任
先付责任
补充
责任
并合
责任
原文传递
《民法典》第1254条评注
3
作者
杨志航
《私法》
2022年第1期77-91,共15页
《民法典》第1254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存在若干独特之处。侵权人当然应当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承担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承担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当确定为先付责任,各个补偿责任人之间则为按份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
《民法典》第1254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存在若干独特之处。侵权人当然应当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承担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承担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当确定为先付责任,各个补偿责任人之间则为按份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追偿权不同于安全保障责任人的追偿权。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调查义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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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高空抛物侵权
安全保障
责任
先付责任
追偿权
原文传递
题名
论保险公司先付责任——兼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
1
作者
吴勇敏
侯捷
机构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6年第1期47-52,共6页
文摘
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责任保险给付的第三人性以及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扩张。先付责任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其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无关,且保险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后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出台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先付责任。目前,应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并对受害人诉请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履行先付责任的程序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先付责任
第三人
社会
责任
Keywords
insurance agent
p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the third par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被引量:
119
2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57-64,共8页
文摘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
责任
先付责任
补充
责任
并合
责任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第1254条评注
3
作者
杨志航
机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1期77-91,共15页
文摘
《民法典》第1254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存在若干独特之处。侵权人当然应当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承担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承担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当确定为先付责任,各个补偿责任人之间则为按份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追偿权不同于安全保障责任人的追偿权。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调查义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关键词
民法典
高空抛物侵权
安全保障
责任
先付责任
追偿权
Keywords
Civil Code
Upper Parabolic Tort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P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Right of Recours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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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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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公司先付责任——兼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
吴勇敏
侯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杨立新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119
原文传递
3
《民法典》第1254条评注
杨志航
《私法》
2022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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