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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抗议在南海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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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强 《国际法研究》 2015年第2期3-11,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连同先前一系列通过外交抗议方式否定仲裁庭管辖权的声明,构成了中国反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虽然仲裁《程序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抗辨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连同先前一系列通过外交抗议方式否定仲裁庭管辖权的声明,构成了中国反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虽然仲裁《程序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抗辨的法律地位,但是通过对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以非正式参与为形式的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外交抗议应被视为与正式参与仲裁程序所提出的"先决性抗辩"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应在审理案件实体问题以前单独设立对案件管辖权的审理程序,并对自身是否具备管辖权作出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管辖权 中国立场 先决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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