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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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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苇 白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3-25,共13页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配偶等特殊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家庭住房享有先取权和终生使用的权利。目前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正在编纂之中,以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现实需...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配偶等特殊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家庭住房享有先取权和终生使用的权利。目前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正在编纂之中,以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现实需要,分析该制度的设立基础,并在考察、评析我国十省市被调查民众相关遗产处理习惯、域外立法例和我国诸继承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提出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 遗产分割 家庭住房 先取权 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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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修法之争及启示——以配偶继承权与夫妻财产制的关联性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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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莉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6期69-78,共10页
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或修法之争显示,配偶继承权是和夫妻财产制紧密相联的,要构建配偶继承权制度,必须注意与夫妻财产制相对应,以平衡对配偶继承权和对直系血亲继承权的保护。因此,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无需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配... 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或修法之争显示,配偶继承权是和夫妻财产制紧密相联的,要构建配偶继承权制度,必须注意与夫妻财产制相对应,以平衡对配偶继承权和对直系血亲继承权的保护。因此,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无需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及份额,亦无必要通过规定居住权即用益权以及先取权再行保护;但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则有必要通过明确配偶的继承份额和特留份这一有效方法,保障别产制下的生存配偶在另一方死亡时的财产清算。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老年配偶的必继份制度、建立后位继承制度来保障老年配偶的继承权,构建少子高龄化下的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偶继承 配偶用益 配偶先取权 后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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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继承权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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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茂 陈跃东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1994年第5期18-20,共3页
配偶继承权的法律思考刘春茂,陈跃东配偶为共同生活之伴侣,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配偶相互继承遗产,是他们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配偶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有无,在同一历... 配偶继承权的法律思考刘春茂,陈跃东配偶为共同生活之伴侣,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配偶相互继承遗产,是他们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配偶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有无,在同一历史级段的不同国家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 《继承法》 应继份 被继承人 继承遗产 立法原则 继承份额 先取权 全部遗产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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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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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庆敏 《宜宾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7-74,共8页
国外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根据配偶参与的继承顺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应继份,以及赋予配偶先取权、用益权的方式对配偶的法定继承权进行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固定配偶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的方... 国外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根据配偶参与的继承顺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应继份,以及赋予配偶先取权、用益权的方式对配偶的法定继承权进行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固定配偶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的方式对配偶的法定继承权进行保护,这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兼顾配偶与血亲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又弱化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重构的可行做法是采取不固定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优化配偶的法定应继份,赋予配偶先取权、用益权及选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偶 继承顺序 应继份 先取权与用益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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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制度之立法完善——基于四川省民众法定继承观念与遗产处理习惯的问卷调查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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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苇 李艳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8-117,共10页
从法律制度运行实践来看,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制度,大多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法律制度。值此"中国民法典继承法编"编纂之际,文章通过对四川省民众法定继承观念与遗产处理习惯的问卷调查发现,被... 从法律制度运行实践来看,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制度,大多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法律制度。值此"中国民法典继承法编"编纂之际,文章通过对四川省民众法定继承观念与遗产处理习惯的问卷调查发现,被调查者认可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比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更宽且继承顺序更多,其中多数人持"配偶应当为无固定继承顺序且配偶应当与第一、二、三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平均分配遗产"等观念;多数被调查者所在地区存在"后顺序特殊继承人对原居住的遗产住房享有终身居住权且无需支付租金""配偶可以对遗产中家庭住房享有优先继承"等习惯;有极少数被调查民众在继承问题上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故在"中国民法典继承法编"编纂中,建议坚持继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适度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修改增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为可请求分得适当遗产人,增加配偶对原使用的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居住权,增设后顺序特殊法定继承人对原使用的遗产住房及家庭生活用品的终生使用权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定继承 习惯 先取权 终身居住 实证分析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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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配偶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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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婵 《辽宁经济》 2020年第3期66-67,共2页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国情不同,导致其对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应继份额、配偶的"先取权"和"用益权"等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至今的《继承法》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固定为与子女、父母同...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国情不同,导致其对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应继份额、配偶的"先取权"和"用益权"等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至今的《继承法》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固定为与子女、父母同列的第一顺位,该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本文立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分析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采用配偶非固定的法定继承模式,加之对配偶法定应继份以及"先取权"和"用益权"的思考和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配偶法定继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偶法定继承制度 先取权 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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