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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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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涛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49-67,共19页
"先受理法院规则"越来越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基本规则。该规则具有简单明确的优点,可操作性强,可以使跨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该规则的一些缺陷可以通过引入灵活性修正机制得到很好弥... "先受理法院规则"越来越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基本规则。该规则具有简单明确的优点,可操作性强,可以使跨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该规则的一些缺陷可以通过引入灵活性修正机制得到很好弥补。随着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必然会愈演愈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作了调整,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逐步纳入到非涉外案件的统一体系之内。这为我国法院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只要把《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稍作变通解释,就可以圆满地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未能将《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扩大适用于涉外案件,实属遗憾。先受理法院规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专属管辖权和当事人协议管辖权可以排除该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该规则,可以采用预期承认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其加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受理法院规则 平行诉讼 诉讼系属 不方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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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视阈下平行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9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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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文进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9-144,共16页
当前平行诉讼制度由于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的顶层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平行诉讼制度功效的发挥,也使得我国在跨境管辖权对抗过程中缺乏防范风险的预设先手和应对化解风险的配套机制。在当前全方位对外制度型开放的... 当前平行诉讼制度由于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的顶层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平行诉讼制度功效的发挥,也使得我国在跨境管辖权对抗过程中缺乏防范风险的预设先手和应对化解风险的配套机制。在当前全方位对外制度型开放的新格局下,我们应当以积极开放包容的心态化解平行诉讼问题。平行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将规则导向法和弹性分析法相结合,在建立可预期的规则的同时,注重建立弹性化机制先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立平行诉讼制度的可预期性,需要我们构建起“先受理法院规则+承认预期规则”的平行诉讼一般规则。从构建化解风险的角度而言,则应构建属于“防守”规则的不方便法院制度和属于“进攻”规则的禁诉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行诉讼 先受理法院规则 承认预期规则 不方便法院 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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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立场与方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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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慧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5-224,共20页
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 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场域的转换,导致先受理法院规则理论上蕴含的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之优势难以发挥。为克服法律僵化而对先受理法院规则设置的逃避条款,既忽视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体系自身蕴含的矫正作用,也模糊了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关系。鉴于国际民事诉讼中“先受案法院”与“适当法院”的关联性,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替代先受理法院规则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制存在国内法与多边机制之方法差异。多边机制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可为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提供跨国司法合作路径。对于多边机制规制外的国际平行诉讼,我国更宜依据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有效规制,最终取决于各国间司法互信的累积和提升。参与相关条约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并积极适用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确定管辖案件之“适当法院”,应是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与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受理法院规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际平行诉讼 适当法院 管辖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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