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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缔约过失之合同变更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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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5-111,共7页
合同变更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再解释,其并非是干扰意思自治而是确保意思自治的实现。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合同变更权有利于满足商事交易灵活的规则诉求。鉴于目前《民法总则》全然抛弃了关于合同变更效力的规定,我国应利... 合同变更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再解释,其并非是干扰意思自治而是确保意思自治的实现。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合同变更权有利于满足商事交易灵活的规则诉求。鉴于目前《民法总则》全然抛弃了关于合同变更效力的规定,我国应利用合同编中的缔约过失规则亡羊补牢。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导致相对方缔结不合期待的合同时,法秩序应当给予相对方变更合同的机会。与此同时,立法应明确司法机关有权拒绝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请求,以防止过度干扰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变更 意思自治 民商合一 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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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增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要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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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9-26,51,共9页
民法典合同编如若增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类型,那么这既有利于彰显"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又有助于将介于组织与合同之间的混合经济模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商业特许经营合... 民法典合同编如若增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类型,那么这既有利于彰显"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又有助于将介于组织与合同之间的混合经济模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应致力于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促进合作共赢。这从制度设计上集中表现为缔约前特许人的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履约阶段合同当事人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设计以及被特许人的合同退出保护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民法典编纂 民商合一 混合经济模式 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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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合同信息风险分配的体系表达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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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程远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56-71,共16页
缔约过程中信息风险的分配在民法中表现为比较完整的三层次体系,该体系以合同约定、缔约信息和观点表达划分合同当事人全部的信息交换类型,分别对应违约责任、恶意撤销以及重大误解撤销三种不同的救济模式以及规则组合。这一体系表现为... 缔约过程中信息风险的分配在民法中表现为比较完整的三层次体系,该体系以合同约定、缔约信息和观点表达划分合同当事人全部的信息交换类型,分别对应违约责任、恶意撤销以及重大误解撤销三种不同的救济模式以及规则组合。这一体系表现为依次递进的三个层级,其正当性基础、救济手段与救济力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其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履行利益的违约责任最为严格,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建构的先合同说明义务在恶意撤销制度中得以充分实现并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救济,重大误解的撤销则表现为对表意人意思自由的兜底性救济,应当审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说明义务信息风险缔约过失 恶意 法律拘束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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