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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抵押与租赁冲突问题研究——兼对民法典第405条之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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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成露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2期147-151,共5页
以抵押为典型的资金融通已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原则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可并存于一物,但抵押权实现时却有侵犯租赁权存续的可能,由此导致两者冲突频发。民法典第405条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相较于既往立法规定取得极大进步,但仍有不足... 以抵押为典型的资金融通已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原则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可并存于一物,但抵押权实现时却有侵犯租赁权存续的可能,由此导致两者冲突频发。民法典第405条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相较于既往立法规定取得极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无法彻底解决司法乱局。对于该问题首要应从探讨抵押权与租赁权的顺位出发,明晰不同情况之下何者为在先权利;“先抵后租”情形下,租赁权原则继续存续,唯在其存续给抵押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时方可除去。租赁权除去后,重点关注对承租人的利益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顺位判断 先抵后租 赁权原则承受 人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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