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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先秦“法”观念的“一体多元”结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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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存生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8-78,共11页
任何一个物种都有着复杂的结构,“一体多元”是概括这一结构的新的概念。这告诉我们任何客观事物以及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都是多重的。这表现在对其称呼、特性的概括等方面。我国古代“法”就是一例,它有多种起源,如“兵”“祭祀”“神判... 任何一个物种都有着复杂的结构,“一体多元”是概括这一结构的新的概念。这告诉我们任何客观事物以及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都是多重的。这表现在对其称呼、特性的概括等方面。我国古代“法”就是一例,它有多种起源,如“兵”“祭祀”“神判”,多个称呼,如“刑”“律”“礼”“灋”(法)等,因而也有多“义”,如道之用、规矩、刑、一政等。这还表现在诸子百家各有不同的法律观等方面。但这只是一方面,因为如果只是多元而没有一体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事物。因而我国的法观念的“多元”又不断地走向“一体化”。这表现在一段时期里人们对“法”的称呼会相对一致,如三代称“刑”,春秋战国时称“灋”,秦至清称“律”等,以及形成了许多被共同认可的观念,如“法本乎道”“法自君出”“法者,刑也”“法者,准绳、尺度也”“法者,平之如水”“徒法不能自行”“治国必法”等。显然,研究和思考我国古代初期“法”观念的这种“一体多元”现象以及流传下来的许多共同观念是很有意思的,对于构建我国当代中国特色的法观念也是很有价值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秦法观念的结构 多元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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