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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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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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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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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25-26,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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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怯》)第68条和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双务合同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对合同违约补救措施的补充,实际上是一种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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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制度
双方当事人
双务合同
不履行
合同法
债务能力
对方当事人
适当担保
履行能力
先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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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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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我国合同法的拒绝履行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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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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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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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2001年第4期139-1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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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阐述我国合同法增设的拒绝履行权 ,强调合同当事人要享受该权利 ,就应当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 ,且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使 ,并要严格按照该权利的条件进行 ,否则 ,等于自身违约。拒绝履行权的规定有助于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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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
合同履行
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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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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